新竹商銀不當催收,金管會罰200萬元

(金管會訊)金管會(26)日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罰2佰萬元,要求該行終止與該不當受委託催收公司之委外契約及將終止委外契約名單報送銀行公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予以登錄。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現金卡持有人於日前向金管會銀行局陳情該行之委外催收公司,由於短時間密集向陳情人電話催債,已嚴重影響陳情人之工作及生活作息,該行接獲金管會銀行局函轉之陳情,去電該委外催收公司要求暫停電催行為,惟陳情人仍接獲該催收公司短期間內密集催收之電話,顯示新竹商銀未能有效持續監督委外催收公司之催收行為;另該行於回覆陳情人內容均表示,依據該行及委催公司相關催收紀錄,並無陳情人指陳每天數十通電話催款之情事,惟依陳情人提供之通聯紀錄顯示,該行委外催收公司確實有陳情人指陳之情事,顯見該行未對陳情事項詳加調查,即函復陳情人無相關指陳事項。綜上所述,依據金管會訂定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5款及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目規定,銀行應持續有效監督委外作業之管理,該行並未落實前揭辦法,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爰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該行並應依銀行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規定,終止該不當催收公司之委外契約及將名單報送銀行公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
金管會再度重申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時,應慎選受託機構以避免受委託機構因服務品質下降,而影響金融機構之經營或客戶之權益;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雇用人員之疏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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