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

時間: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 上午10時?12時

地點:立法院 紅樓 201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邀請與會貴賓:

政府單位: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內政部戶政司、法務部、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學者及民間團體:台大法律系-陳昭如助理教授;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陳宜倩助理教授;美麗少年工作室-陳俊志導演;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曾恕敏牧師;性別人權協會-王蘋秘書長、陳俞容主任;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林以加秘書長;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賴美惠理事長、何秀鏡副理事長;台灣人權促進會-童楚楚、夏倬慧專員;婦女新知基金會-曾昭媛秘書長、黃嘉韻主任;同志諮詢熱線-巫緒樑主任;台灣同志人權協會;台灣同志遊行聯盟;女同志媽媽聯盟、台灣女同志拉拉手籌備會…等等相關團體。



(之法院訊)隨著現今國際社會人權意識高漲,許多先進國家在於保障同志權利這個領域,已先後制定了相關法律規範,尤其去年(2005)12月5日,英國開始實施了「同志伴侶關係法」(Civil Partnership Act)的規定,這無非對台灣的同志更有了激勵的作用。但這也讓我們思考台灣同志究竟需不需要一個「合法化的婚姻」?台灣政府對此議題是否應有更多的關注,並為保障同志人權,而須有相關的立法誕生。

在本次公聽會中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內政部戶政司、法務部及教育部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政府官員更是表示,一切遵照法律的規定,政府部門對此並沒預設任何立場。對於一切對同志人權的輿論、抑是否用立法方式來給予規範或保障,皆是樂觀其成的。法務部林建宏科長更表示,「人權基本法」草案將於下週重新彙整各相關部門意見,儘速送交行政院院會審議,屆時「人權基本法」的進度及內容將會更加明朗化。

蕭美琴委員表示,『賦予同志婚姻的權利並不會對異性戀者有任何權益上的剝奪』。同志並不是次公民,外界不應該剝奪他們本來就享有的權利,並用一種歧視、有色的眼光來看待他們。此外,在修法的種類上,我們應採行對同志最有利的方式直接做規範。如:從民法親屬篇中直接做法律上的修正,修訂成立婚姻關係的性別定義。對此,社會各界學者及民間團體亦一致贊成應賦予同志一個合法的婚姻權,不論是以另外一種形式規範的「同志伴侶法」或是在民法親屬篇中直接將條文做修正,皆是一種肯定同志人權的方式。同志諮詢熱線巫緒樑主任表示,「同志不是一個說明詞,同志更不是美化政府的形容詞」。政府不應該用一種呼口號的方式來片面叫喊同志人權的提倡。在憲法平等權的概念下,同志本來不應該因為身份的關係而被剝奪某些權利。性別人權協會王蘋秘書長亦說明,同志只是性傾向和一般人不同罷了,他們是正常人,是台灣的公民,而在台灣的所有公民更是沒有分等級的。對於同志而言,婚姻不是唯一的權利,只是一個選項,但是這個選項卻不在同志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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