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對陳成泉法官與當事人同遊大陸事件之聲明

報載台中高分院民庭法官陳成泉,於九十五年四月間未經報備即到大陸,並且與訴訟當事人同行共遊。而經查陳成泉法官於十餘年前審理過該當事人的離婚官司,並自承於離婚案後兩年即認識該當事人,四年多前亦曾審理過該當事人之土地糾紛案。而此兩案之判決結果,似乎均對該當事人有利,引發爭議。同遊事件後經高分院召開自律委員會,並建議司法院記小過一次。
陳法官引發爭議之處大致有二:第一,身為公務人員,未經報備即自行前往大陸地區,與現行體制不符,以法官身為法律守護者的角色,恐難免受社會「知法犯法」之譏,對整體法官之形象不無影響;第二,法官為中立之裁判者,自應避免與訴訟之當事人交往,更不得因與當事人之私人情誼,而於審判工作上肇生偏頗、不公之失職情事。而本會認為,陳法官既已生是否偏頗之疑慮,高院雖然尚在調查之中,但考量其他訴訟當事人之觀感,應先暫行調離審判職務為宜,待調查結束之後,再依整體調查結果所呈現之事證,綜合判斷是否應回復審判職務、續留非審判職務、甚或訴追失職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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