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禿鷹案,李進誠答辯

關於林明達、陳俊吉放空勁永,被告李進誠有無涉及洩密、圖利部分:
林明達放空之時間為93年12月24日至94年3月15日,起訴書認定93年12月24日至94年月10日林明達放空之消息來源為張錫寬及林一宏,與被告李進誠無關,只有94年3月11日及15日之放空與被告有關,因檢察官認為3月10日被告知道檢調即將搜索勁永,告知林明達,林才在隔日放空; 另因3月14日晚上被告約高年億到「梵谷」,林明達、陳俊吉當天亦在「梵谷」,林明達獲悉將有媒體報導永涉嫌做假帳之事,所以於3月15日又去放空勁永云云。惟查:

李進誠係在94年1月3日就任檢查局長,林明達從93年12月24日即開始放空勁永,足見其放空與被告毫無關連,檢察官起訴書也已認定林明達之消息來源是証交所之張錫?及林一宏,並非李進誠。
查黑中心是在94年3月14日下午與調查局北機組開會決定要搜索勁永,李進誠與檢查局同仁均未參加該會議,查黑中心與北機組亦未有任何人通知此事,李進誠根本不知檢調即將搜索勁永之事。
94.3.10晚上係李進誠作東在「梵谷」宴請美國友人,約陳俊吉見面是受人之託,希望規勸陳俊吉與周大中婦產科之裝潢漏水糾紛雙方不要鬧僵,以和為貴。林明達、陳俊吉在歷次偵審中均一再供稱從未告知李進誠渠等在放空勁永股票,李進誠亦從未告知檢調要搜索勁永的事。當晚陳俊吉原與其友姚天齊在別處喝酒,林明達與陳俊吉到達梵谷時已是凌晨一點多,以李進誠擔任檢查局長之職位,如果陳、林二人真的有事相求,且李進誠是要告知檢調即將搜索之好消息,二人理應殷殷企盼等候李的到來,那有讓李進誠先到場,且苦苦等候四、五小時,直到凌晨一點多,渠二人才姍姍來遲之理?此顯與常情有違。
94.3.10之後陳俊吉並未再放空勁永,當晚陳俊吉、林明達二人均在場,假如李進誠有告知他們檢調即將搜索勁永,這對陳俊吉而言也是天大的好消息,因為陳俊吉在94年2月間十八、九元價位放空勁永,到94.3.11已漲到二十幾元,他也?遭軋空,如果李有告知檢調即將搜索勁永的好消息,陳俊吉理當加碼放空才對,檢察官不是起訴他在取得証交所查核報告後就去放空勁永嗎?怎麼會對檢調要搜勁這件大事無動於衷呢?
林明達在94.3.11永空勁永後次一個營業日即3月14日,開盤前8點58分就要求營業員許心怡,開盤後以漲停板價位回補500張勁永。假如林明達知道檢調即將搜索勁永,理應會加碼放空才是,至少他也可以再忍著(林明達從93.12.24放空一直被軋到94.3.10,損失慘重都沒有回補,豈會在獲悉檢調即將搜索後反而甘願認賠回補,合理嗎?
94.3.14晚間在梵谷是李進誠與友人張光明早已約定之聚會,並非與陳、林二人,當晚他們二人另在別處喝酒。因李在二月中從美國幫高年億帶回一件球衣,曾在3.1打電話請高來拿(可參閱卷附電話通聯可証),高一直沒來,所以當晚李進誠才會約高年億過去梵谷聚聚,並請他翌(15)日到辦公室拿球衣,當時高年億只坐了一下就離開趕到別處去打牌,根本未提及勁永做假帳或搜索之事,林、陳二人並未見到高年億 。根據証人黃素娟、鍾沛東、張宏業、何祥裕、高年億等人之供述,聯合報94.3.15係因張宏業當天下午二、三點從他所跑的檢調路線,獲悉檢調即將搜索勁永,何祥裕從候?仁主任檢察官處確認勁永負責人呂美月等三人被限制出境,才決定要處理勁永的新聞,並非李進誠提供任何勁永做假帳之消息或要求聯合報導,亦非高年億提報給報社任何勁永的訊息,才決定要處理。易言之,3.14晚上,聯合報根本不知道有關勁永做假帳或將被搜索之事,亦未決定要報導,難道李進誠或林明達是神仙,可以預見張宏業隔天會採訪得知檢調即將搜索勁永,而聯合報要報導勁永的新聞?起訴意旨認林明達於3月14日獲悉將有媒體報導永涉嫌做假帳之事,所以於3月15日又去放空勁永云云,顯有認定事實不依証據之違法。
林明達94.3.15放空勁永,與聯合報要報導勁永案無關,已如上述。証人姚天齊與林明達均証稱,林明達在三月十日左右曾請姚天齊打電話給黃三?之特助周曉風,得知作多之黃三?所持勁永股票幾已出清,炒作之多頭出貨,即是股票即將下跌,空方反撲之時機,林明達在3.15加空勁永,有其股票操作上之道理。何況,根據94.3.15勁永股價走勢來看,當天以漲停開出,隨後打到跌停,接著打開跌停又拉上漲停,最後以25.5元作收,上沖下洗,成交量四萬多張,已達勁永股本百分之三十一。林明達也供述,當天他是先回補100張,而後看勁永爆出天量,認為這是主力出貨之証據,他才又加空,檢察官竟無視於卷內証據,恣意臆測林明達是因在94.3.14獲悉有媒體將報導勁永做假帳之事才於3.15加空勁永,顯屬無據。
94.3.14晚上陳俊吉與林明達均在場,如果當晚有談及聯合報要報導勁永作假帳及即將被搜索之事,對勁永股價而言一定是大利空,會造成股價下跌,林明達隔天會去放空,為何陳俊吉隔天還是沒去加碼放空呢?
林明達等人放空勁永股票,李進誠並不知情,林明達、陳俊吉在歷次偵審中均一再供稱從未告知李進誠渠等在放空勁永股票,從以下事實亦可反証李進誠確實不知林明達、陳俊吉放空勁永,亦未假借偵辦勁永案來打壓股價:
証人胡亞生(金檢局七組組長)、劉淑芳(金檢局七組承辦稽核)均証稱,就勁永資金查核之事,李進誠從未為任何詢問、指示或催辦,渠等亦不曾就該案向李為任何口頭報告;假如李知悉林、陳二人放空勁永,並擬打壓股價以圖利渠二人,應會積極催促承辦人加速查核以利偵辦,至少也會關切或垂詢查核進度,豈會從不聞問,甚至劉淑芳之查核簽呈94.2.25已送到被告辦公室,被告始終未批示查辦,任由勁永股價在那段期間從十幾元狂飆至二十幾元,使林明達、陳俊吉遭軋空,此與常理有違。
檢察官起訴書已認定,林明達因被軋空,為促使檢調單位儘早偵辦勁永公司以打壓股價,乃與林一宏聯絡,由林一宏將証交所關於勁永公司之專案查核報告之磁碟片輾轉送交陳俊吉,提供台北市調處調查員洪金龍向局本部立案偵辦。李進誠係金檢局長,擁有查辦金融弊案之職權,如李知道林明達放空勁永,且想幫忙打壓股價,林明達儘可請陳俊吉將磁片交給李進誠偵辦即可,應該會更快、更有效率才是,何須大費週章,輾轉請託他人,弄了半天還是沒有下文?
証人吳乃仁証稱,其在94年2月21日詢問李進誠勁永涉嫌做假帳案之查核進度時,李進誠當場表示不知詳情,要回去了解云云,如李知道林明達放空勁永,且想幫忙打壓股價,証交所董事長都開口詢問查核進度了,李正好可以此為理由,向承辦同仁詢問進度,甚至藉故加速催辦,一來可對吳董事長有交待,二來打壓股價幫朋友獲利,三來自己也有偵辦股市弊案之績效,一舉三得。怎會不聞不問放在那兒十幾天,讓勁永股價在那期間大漲至二十幾元?

檢察官認為聯合報94.3.16「交易對象電話地址 竟同勁永」之報導內容消息來源係金檢局94.2.23之簽呈,係李進誠洩漏予高年億。惟查;
就消息來源是否為李進誠一節,高年億在偵查及審判中均供稱:3.15下午他去檢查局是去拿球衣,因張宏業有消息進來說勁永案要動了,所以他順便問勁永案,李進誠說那是以前的案子,目前他手上沒有資料,所以就問不下去了,李進誠並沒有要我報導勁永作假帳之事等語,依此供述,高年億之消息來源並非李進誠。
檢察官認為聯合報94.3.16之報導內容消息來源係金檢局94.2.23之簽呈,惟觀諸該報導內容可區分為三段:
1、報導第一段載「專案小組曾派人實地查訪勁永的往來廠商,發現有的工廠設在公寓裡,現場看起來是一般民宅,有的已經搬走,而且找不到地址,辦案人員認為是幽靈公司,很訝異這些廠商和勁永有交易,一度以為走錯地方」等語。這段內容與証交所勁永公例外管理專案報告之內容相同,而這份報告証交所、証期局、北機組及查黑中心均有,獨獨檢查局從未有這份報告,檢查局94.2.23之簽呈裡也未敘述這段內容,李進誠如何知悉此情並洩漏給高年億?。

2、報導第二段是關於勁永資金查核之情形。檢查局稽核劉淑芳在94年2月間農曆過年後甫完成查核,因查黑中心候?仁主任檢察官在94.2.16以電話催促,劉稽核乃趕在2.17簽擬將資金查核情形送交查黑中心,將資料親送查黑中心,並參加專案會議討論。該簽呈是由金檢局主秘代決,李不知此事,是有關勁永資金查核之情形,查黑中心比李還早知悉。另金檢局亦在94.3.10將資金查核情形函覆証期局,証期局也會將此資金查核結果覆知証交所,知悉資金查核情形者非僅金檢局。

3、報導第三段載「勁永、勁強和愈達國際等往來廠商,彼此在同家金融機構開戶,行員又証稱這些帳戶的提存款疑由同一人臨櫃辦理」。惟查:

(1)、觀諸94.2.23簽呈,係載勁永與其子公司及進銷貨客戶等公司主要往來銀行為僑銀中和分行及華銀中和分行,並未載彼此「在同家金融機構開戶」。

(2)簽呈中並無「行員又証稱這些帳戶的提存款疑由同一人臨櫃辦理」之用語,金檢局亦未曾傳訊銀行行員作証。然而,經法院審理調查後始知,查黑中心確曾在94.3.10傳訊僑銀中和分行行員黃麗華交由北機組調查員訊問作証,此一傳訊行員作証之事,檢查局並不知情,業據証人查黑中心檢察事務官呂坤宜、北機組調查員魏建財供証屬實。(3)關於勁永與其往來公司之交易係「同一人臨櫃」部分,係查黑中心所要求調查,由候?仁主任檢察官於94.2.18指示檢事官呂坤宜電請金檢局稽核劉淑芳了解,劉淑芳回報呂坤宜後,再由呂坤宜寫成公務電話記錄向候?仁主任報告,查黑中心勁永案專案小組在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亦引用此一內容作為証據,而參與撰寫搜索票聲請者尚包括調查員,此亦經呂坤宜作証屬實,是知悉同一人臨櫃之事有許多單位及人員,並非檢查局所獨知。

綜上所述,聯合報94.3.16報導之內容包括証交所有關勁永公司之例外專案管理報告、金檢局之簽呈及對外函覆之公文、傳訊銀行行員黃麗華作証等內容,而唯一完整知悉其內容者為檢調機關,金檢局或李進誠並不知其情,足見其消息來源應直接或間接來自調機關。

三、檢察官起訴意旨認,李進誠基於圖利林明達等人之犯意,將金檢局簽呈內容洩露給高年億,供高引用在其所執筆之94.3.16聯合報A5版勁永遭証交所及檢調偵辦之獨家報導,因而使勁永股票開連續下跌,致林明達等人得以低價回補獲利云云。惟查

(1)、觀諸94.3.16聯合報A5版勁永遭証交所及檢調偵辦之獨家報導,「勁永涉假交易董事長等三人限制出境」之報導係刊登在版頭,為主新聞,其他新聞僅為配合報導,此經聯合報副主任鍾沛東証實,一般讀者閱讀該版報導,也一定是認為勁永董事長因涉嫌作假帳遭檢察官限制出境才是最重要之新聞。投資人看到勁永公司負責人遭檢察官限制出境,顯示該公司涉嫌作假帳應是確有其事,而勁永股價在當時大盤沒什麼上漲,該股股價卻已從10元左右上漲至26.3元,持有股票者心中恐慌,且已獲利逾倍,當然不計價位急於賣出,空手投資人則不敢買進,股價當然連續下跌。因此,聯合報關於「勁永涉假交易董事長等三人限制出境」之報導才是勁永股價連續下跌的原兇。事實上有關勁永業績灌水,涉嫌作假帳之事,聯合報於94.1.25已經報導,勁永股價只跌一天,而後即從11.12元一路上漲至26.3元,勁永涉嫌作假帳之報導絕不是造成其股價下跌的原因。

(2)、李進誠不知查黑中心及北機組在94.3.14開會決定即將搜索勁永公司,亦不知該公司負責人等三人被限制出境之事;而根據証人黃素娟、鍾沛東、高年億、張宏業、何祥裕之証述,促使聯合報94.3.15決定要處理勁永新聞的原因是因為張宏業獲悉勁永即將被搜索,何祥裕查証得知董事長等三人已被限制出境,而他們二人的消息來源則是「檢調」及「候?仁主任檢察官」,業經渠二人供証明確。本案究竟是誰提供消息給記者報導,造成勁永股價連續下跌,使放空者獲利,請審判長深思。難道只因檢調機關有偵查、起訴之職權,就可以推給沒有偵查、起訴職權的被告嗎?

參、李進誠手寫札記,係因要查辦放空集團而整理分析可疑放空帳戶,並非為提醒林明達檢調已將其列為偵查對象,而洩密予林明達:

李進誠係檢察官出身,金融檢查非其專長,金管會同意李出任檢查局長,當然是希望借重其偵辦金融弊案之專長與經驗,期能對打擊金融犯罪,維持金融秩序有所貢獻,因此上任後,李背負沈重之績效壓力,亟思有所作為。李曾接獲資訊,指稱市場上有放空集團,聚集鉅資,集合金主、市場主力、檢調司法、金融監理、媒體等人士,針對特定股票放空,支支精準;且當時國會及媒體亦多次指出有所謂「禿鷹集團」,強烈要求金管會積極查辦,這整個壓力當然是集中到李身上,李也曾對於當時主動追查之股市不法交易案件之偵查作為、計劃及初部成果,向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報告。
94.3.24檢查局接獲証期局轉請查核千與、聯電、勁永等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案件,李即將案件交給局內同仁研究查辦,指示清查可疑帳戶之資金、身份及關聯性,擬就當時檢查局所掌握之事証,依典型之各類可能涉及內線交易之人士,如媒體、司法人員、公司內部人及市場人士等全力偵辦。
(1)、在千與案,除了執行搜案該公司之桃園縣警局警察人員有放空外,發現李寶燕(李寶燕之受任人載為林明達)、及市場知名主力賈文中均有放空,甚為可疑,李乃在94年4月8日、4月21日、5月31日批示追查相關資金往來情形。

(2)、在勁永案,於94.5.3取得証交所勁永融券前300大之名單及先前己取得之「勁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李與承辦同仁詹德恩共同研究後,發現李寶燕、林明達、賈淇、黃蓬先、黃瑞珍、謝淑姶、王擇民、何麗齡、林志龍等人可疑,乃予勾選囑同仁繼續追查。

(3)、94.5.17博達案被告葉素菲獲法院交保,社會嘩然,金管會指示李積極清查葉素菲與其夫林華德間之資金往來情形,及林華德有無涉及博達案。李除指示周仁向檢調單位調閱相關卷証外,並指派數組同仁分頭清葉素菲與林華德間之資金往來情形;94.5.27依法約詢林華德,做成專案報告交金管會,作為林是否適任金控公司負責人之參考,金管會嗣於94年6月初解任林華德國票金控董事長職務。此一期間因著力於該案,對相關放空之案件乃由承辦同仁持續查証。

(4)、94.6.9李獲悉飛宏公司股票自5.26起突然連續大量放空,即指示同仁宋守中向証交所調取相關放空名單,並清查資金往來及流向,查得黃瑞珍、黃俞榕等人大量放空(事後經查証,此係林明達以金主黃瑞珍之帳戶所放空)。

(5)、綜合前述數檔股票之放空名單中確有重疊之情形,甚為可疑,乃在彙整各項事証後,被告於94.6.21指示同仁詹德恩,就千興、勁永、聯電、飛宏、陞技等五公司,請証交所進行交叉比對,查證有無精準放空二檔以上股票之可疑人士。

(6)、94.6.27李遭查黑中心約談,7.13辭去檢查局長職務,在此之前,李確實對不法放空集團積極偵辦,並未因有認識之林明達列名其中即予包庇不查。以上是李在檢查局長之職權範圍內查辦放空集團之情形。

三、股市不法交易多係以人頭戶之方式從事交割,其資金之運用常以極複雜之方式輾轉、多層進行,因此單從表面資金往來進行清查,往往耗時、費力,有如大海撈針,成效不佳。如能精準掌握情資,再回溯比對金流,當更為有效。故李除循金檢之程序進行查証外,乃思以市場之人脈、關係探詢資訊,整理相關放空名單、時間、數量、排序及進出券商等資料,分析出可疑之放空族群,請市場友人打探情資。

(1)、從陳永承、葉群所証述之情節,可証明李當時確在追查有關勁永放空案之情資。

(2)、以李對林明達的認知,假如林明達放空涉有不法,而屬於放空集團之成員,也只是小ㄎㄚ,不會是首腦或重要角色,背後一定有更大ㄎㄚ,所以希望能從他那兒挖出實情。檢察官指李出示字條是為警告其因回補過於集中已被列為偵查對象云云,實與常情不合。蓋勁永之融券股票已於94.4.22強制回補完畢,李怎麼會在94年5月之後還在警告其回補過於集中之事,而如要警告林明達其已被列為偵對象,只須當面以口頭方式即可,根本不需以書面為之。何況字條所寫內容是林明達自己使用帳戶之人名、融券日期、張數等,對林明達而言並非秘密,對其亦無任何意義。

(3)、檢察官指李出示字條是為警告林明達已被檢方列為偵查對象云云,惟查,木明達係在金主黃瑞珍、營業員范席綸於94.6.8向檢方對其提出檢舉後,經查証始於6.10確認林明達之身份成為檢方偵查對象,

而查黑中心最早也是在94.5.20之後才開始調取林明達之稅務及電話登記資料,縱然認為此時已被列為偵查對象,也是在李出示字條向其探詢訊息之後,檢方既然尚不知林明達涉有不法放空情事,李怎能用以警告其已被列入檢調偵辦對象?

(4)、陳俊吉也有放空勁永股票,李與陳之交情猶勝於林,而陳俊吉對於李對林明達出示字條探詢放空勁永相關訊息之事並不知情,李若是為警告已被列入偵查對象,何以獨漏陳俊吉?

(5)、李進誠確實從市場上獲得正確之資訊,獲悉勁永案之內線消息可能是証交所之內部資料外洩,禿鷹集團中可能有成員名字為林一宏,並取得其手機號碼,交由宋守中提供北機組調查員魏建財,循線清查而查獲林一宏、張錫?等人。

肆、李進誠94年1月至6月與林明達、陳俊吉見面,純係朋友間之聚會,與渠等放空勁永無關:

李進誠94年1月至6月與林明達、陳俊吉見面,純係朋友間之聚會,從未談及股票或放勁永股票之事,且聚會時是輪流買單(此經林明達、陳俊吉及証人熊淑芬供証明確,亦有李進誠刷卡紀錄可証),查黑中心亦曾傳訊多名李進誠與林明達、陳俊吉聚會時在場之友人查証屬實聚會從未談及股票之事,與渠等放空勁永無關。
公訴人刻意誇大被告李進誠與林明達、陳俊吉等人見面之次數,指稱見面次數為36次云云:
(1)、林明達、陳俊吉從偵查至審判中均陳述94年1月至6月與李進誠之見面次數僅為十餘次。

(2)、檢察官將同一天不同地點之聚會予以累計,以達到增加見面次數之效果。

(3)、檢察官係以李進誠與林明達、陳俊吉之手機發話基地台地點相同,認定三人在一起聚會;但手機發話基地台地點相同,未必即在同一家店內聚會,縱係在同一店家消費,亦未必即是三人在一起聚會。除林明達、陳俊吉已証稱,起訴書附表所列之時間,李進誠可能是在另一包廂與另外之朋友聚會,並非均與林明達、陳俊吉相約等語。證人張光明亦證稱:梵谷有七、八個包廂,每個包廂很隱密等語。李進誠於鈞院審理中已指出,起訴書附表二所列之多次手機發話基地台地點相同,均非與林明達、陳俊吉相約,而是另與友人等語。證人熊淑芬在偵查中証稱,「有時林明達與陳俊吉自己帶朋友來,李進誠也有自己帶朋友來消費,李有帶美國回來的朋友、媒體及電子業的朋友」等語。証人熊淑珍証稱,「李進誠曾帶媒體朋友前來消費,另有幾次是帶一、二位朋友在包廂」、「我記得他們三人(指林、陳、李)有七、八次共同來店消費,李有一次是帶做傳產的胡先生,這一次林明達未前來」等語。依此可証,起訴書附表二所列之見面次數並不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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