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沈痾,要動手術

法律本來是要主持正義,為人洗冤白謗,是人民期望甚深的制度,如今卻為很多人垢病,再不根本變革,就會動搖國本。
檢察官的起訴(或不起訴)書、法院的裁定書和判決書,都是非常重要的公文書,在公布之前,也經過好幾個關卡的把守,照理說,應該正確無誤才對,但是在很多次的法學研討會中,一些法學專家常常指出其非,最近更是嚴重,即使法學知識並不豐富的當事人或是一般民眾,也會發現司法文書明顯的錯誤,這種情形,問題很大。
舉例來說,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維,在4/24以妨害名譽罪起訴王春長,他的身分是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理事長,相對人是冷凍工程公會理事長黃銘津。檢察官卻多次在起訴書寫錯,將資方團體的公會,誤寫成勞工團體的工會,這種一般常識都搞錯的檢察官,應該多多訓練。
另一檢察官張友寧在中國時報董事長余建新被控誹謗案件中,依法傳訊被告余建新、總編輯、副總編輯兼通訊主任陳騰芳、台北縣特派員孫廷龍、記者李文輝。但是除撰稿記者外,其餘全部缺席,依據刑事傳票的注意事項,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但是檢察官對被告不出庭,並未採取任何行動。
撰稿記者為了脫罪,向檢方供稱:他寫完稿直接交給總編輯審核、下標題,和余建新、孫廷龍、陳騰芳無關。像這種不合常理的說辭,竟也獲得檢察官的認同。檢察官完全不知新聞作業程序,如何斷定是非?
光是這些例子就足以看出,司法的沈痾,如果再看到民間司改會所稱「無罪的罪人---蘇炳坤案」,他被違法判刑15年確定,經總統特赦才平反,現在大家是否能對司法不聞不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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