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社催生陽光法案、打造廉能政府

2005年根據國際透明組之的調查台灣的全球貪腐印象指數排名全球第32。從全球世界各國比較的觀點而言,台灣尚屬中度廉潔的國家,但是比起新加坡與香港,我們還有一段路要走。台灣被列為最貪腐的部門是立法院、其次是政黨、軍隊、警察…。這份跨國調查也顯示,「公共工程」與「武器買賣」是所有商業項目當中,政府官員要求或接受賄賂最嚴重的部分,其他排名前五的還有「石油與天然氣」、「房地產」、「電信」等商業項目。
建立一個廉潔清明的政府、並藉此提升國家的競爭力、創造美好的環境,是每一位民眾的願望。尤其從近年來民眾的激情與活動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在廉潔度方面可以有相當改善的空間。但是如何將民眾的願望轉換為行動與事實,絕非一兩個口號或一兩次抗議所能達成的。我們需要痛下決心從制度面、法律面、社會面、與政治人物的決心幾方面同時著手才有可能。同時,我們更應正視傳統文化喜歡談關係、講人脈所造成的問題,此時對民眾的再教育是很重要的。
台灣過去也有一些相關的體制和相關的法律,但是不是不痛不癢、不切實際、就是執行不力。澄社、民間司改會、台灣透明組織幾個長期關心台灣政治與社會發展的社團希望藉此機會共同推動更為完備的陽光體制。

(一) 成立一個獨立超然的廉政公署。或許有人質疑廉政公署是否會與調查局部分功能疊床架屋,然而由於舊的機構有一些行之多年不易改變的文化,要讓它重新建立起人民的信心並不是那麼容易,一個在民眾期望而成立之全新機構,在全民監督的情況下,應會比以前更好。
(二) 請總統重新提名監委,也請反對黨行使憲法上同意權的責任。一年多來由於行政與立法的僵局,監委提名案一直未能走出程序委員會,監察院形同癱瘓狀態。然而對行政部門的糾正、對行政官員的彈劾與糾舉都必須由監察委員行使,另外,受理政治獻金申報、財產申報以及利益迴避之機關皆為監察院,如今我們希望政治更清明,卻放任監察院既沒有院長,也沒有監察委員。總統應立即提名在操守頗負聲望、符合社會期待人士擔任監委,而立委亦應盡其憲法上賦予之權利與責任。
(三) 制定遊說法:為避免大財團藉著其龐大之經濟力取得政治力,然後再藉由政治力取得更大之經濟利益,形成政治及社會資源之不公平分配,遊說法的制定有其必要。不管是對於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公平與公開的遊說管道,讓行政官員與國會議員的行為更公開與透明化,並且不為個人、家族、或特定對象牟利,才能免除金權政治的問題。
(四) 立委應專職、專業、並嚴格執行利益迴避。我國立法院一直到一九九九年才制定立法委員行為法,該法目的在確立立法委員的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然而制定後卻被批為內容不痛不癢的,無法發揮任何功效。立法委員行為法中雖然提到利益迴避,但既無罰則,也從未執行。紀律委員會形同虛設,從沒有立委因違反利益迴避而被懲罰。我們建議立法委員行為法應明定嚴禁立法委員不管是參與法案審查、政黨協商、擔任召委等過程都應利益迴避。同時,嚴禁立法委員擔任營利事業職務,以避免以立委身份謀取不當利益。立委領有全職部長級薪水,並配有司機及多名助理,沒有任何理由擔任營利事業職務。
(五)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條例應修正,並確實執行。民國89年立法院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條例」,此條例目的即是在於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以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然而該法對違反利益迴避條例之公職人員之懲罰過輕,且同樣的僅是聊備一格。
(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應擴大申報之範圍,增訂財產信託條款、提高罰則。對於不明財產來源或突然暴增之財產,監察院或未來成立之廉政公署應主動調查。
(七) 切實執行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法於民國九十三年通過,該法主要目的在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該法實施以來,申報制度仍徒具形式,亦未做到經費來源之公開化及透明化。同時,該法並未強制要求候選人設立政治捐獻獨立專戶,以致設有專戶的受到規範,未設專戶卻不受規範的情況。另外,政黨對候選人的捐獻並未做任何的設限,軟錢也未加以規範,形成候選人間不公平的競爭。更糟糕的是,並未真正落實,政府應發揮公權力,使該法的精神得以實踐。
(八) 制定政黨法:為建立政黨之間公平的競爭原則,促進政黨政治的發展,健全我國的政黨政治,應制定政黨法。政黨法應更明確規範政黨活動如:政黨不得經營事業,以及政黨資金之募集等有關之事務。
(九) 資訊透明化:公開與透明是實踐民主政治的要義。政治能公開,才能批評、才能求公平,才能講標準,才能論是非,才能使機會均等。民主的社會必須是公開的社會。資訊的透明會降低民眾的不確定性,自然會減少關說與行賄的動機,也會減少當權者弄權之機會。同時,政府資訊之公開,亦可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並促進人民對政治的參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雖然於民國九十四年底通過,但是並未完成落實,否則就不會有國務機要費、首長特支費、以及大閘蟹等問題的出現。而被民眾名列為貪腐最嚴重的立法院,不管在政黨協商的過程、國會表決及出缺席記錄都缺乏透明化。
除了相關的法律與制度完被之外,更重要的是政治人物的決心,而政治人物的決心常取決於是否有社會的強烈的監督、媒體獨立公正的報導。越多的民眾參與,給予政府的壓力便越重。香港的肅貪能夠成功除了決心之外,亦花了相當多的功夫教育民眾。國人對於送禮與賄賂的界限不清,以為關係好就能達到目標,要改變此種思維亦需做相當多的宣導。另外,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亦應是思考的方向,雖然修憲困難重重。這可能是我們下一階段推動的目標。
最後,我們呼籲所有的政治人物正視民眾對貪腐的唾棄以及對廉潔政府的要求。希望已經在立法院的陽光法案,立法委員盡快審查,未來民間社團將以此作為評鑑立委表現的指標之一;尚未提出於立法院的法案,也希望主管機關盡速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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