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北市府違法接管小巨蛋

(台北訊)東森巨蛋公司今日發布新聞:本公司於8月20日正式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契約存在之訴,請市府尊重司法、靜待法院裁定。台北市體育處卻援引政府採購法及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於今(22日)日上午七點三十分直接強制執行接管台北小巨蛋,阻擋東森員工進入辦公區塊,任意傷害本公司與員工權益,顯有未當,本公司將循法律途徑處理,爭取俾保應有權益!
本案之爭議甚多。首先,雙方係於94年6月16日簽訂小巨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而台北市體育處援引之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2項,則是在94年8月3日增訂公布施行,依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台北小巨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本無該條項之適用。其次,行政執行法僅適用於公法上義務,並不包括私法上的契約關係,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甚明,而台北小巨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且經公證(私法契約始得公證),約定管轄法院為台北地院,屬民事契約關係。雙方因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所生之私法關係爭議(包括終止契約),並無公法上義務而得適用行政執行法之問題。第三,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2項之目的在於避免 公用財產在爭訟期間閒置無法利用,在公法關係下,命受委託人交回,然本公司持續經營管理小巨蛋,並無閒置無法利用小巨蛋問題。
台北市體育處雖於8月14日單方片面主張委託經營契約已終止,8月17日再度二次來函要求本公司在同年月20日、31日點交,但20日並未派員前來;另外,又要基於不存在的行政處課處怠金,且要求本公司在該處發函之同日點交否則直接強制執行云云,如此濫用私法契約地位及行政公權力,令本公司歎為觀止。本公司為釐清台北市體育處是否可以逕行終止委託經營契約的適切性,乃訴請台北地院審理中,是故,台北市體育處得否請求本公司交回台北小巨蛋,應由法院裁判決定始為適當!
本公司再度重申,台北市體育處不顧法令及契約約定,任意傷害本公司權益與台北小巨蛋營運之公共利益,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爭取維護,俾確保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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