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扁」的錯誤與矛盾

(本報訊)台北地方法院最近有一則不顯眼,但是事關重大的公告,全文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96北院隆字第0960010185號
主旨:公告陳水扁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變更發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証書。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355號(案號為96年度法登他字第985號)。貳、變後登記事項:一、第12屆主席游錫(方方土)辭任,主席職務由現任總統陳水扁繼任,姓名及住址如下:主席陳水扁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4段97巷1弄8號。二、代表法人之理事變更為陳水扁。三、繼任主席陳水扁印鑑。登記處主任陳茂哲
以上這則公告,表面上看不出什麼問題,其實問題出在陳總統的住處。台北地院公証處承辦人,拿著陳水扁的印鑑和身分証影本,依法辦理,似乎一切都沒問題。

但是,陳總統是住在總統府附近,重慶南路的官邸,這是舉國皆知的事,民生東路老家,早已不住那裡,最近還傳出要找房屋仲介出售,台北地院,只是依據書面資料就公告不實的住址,不是很奇怪嗎?

由這件事還引出另一個事實,陳總統的戶籍地址和實際居住地不同,法院只顧表面的書審,不顧實質內容,於是就產生了錯誤與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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