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孋輝:警察自由罰,民眾活該?

(台北訊)市議員陳孋輝質詢說,一、據民眾反應,由於遲遲找不到工作,只好打零工、手舉廣告牌,賺取一天八百元的微薄工資,但不時遭警方取締,4月16日又遭告發時,警方甚至出言恫嚇要開300元還是600元罰單,開300元罰單當業績後,可以繼續舉牌,不配合的就開600元。為了生計,民眾只好選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300元罰鍰,扣除工資,僅剩500元糊口度日。 二、陳孋輝議員說,這就是「人民保母」,柿子挑軟的吃,嚴重便宜行事,手持廣告牌與「於交通頻繁之處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有何關係?警方取締前,連應依何法條告發都搞不清楚,怎可逕行取締?針對手持廣告招牌該項違規,翻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發現要不罰300元,要不罰1200元,根本沒有開罰600元的道理,若民眾選擇開600元罰單時,警方除了誤導還涉嫌偽造文書,膽敢還一付給你方便、放水做人情之姿自居,簡直可惡到極點! 三、警察局93年7月21日發函外勤各單位,有關民眾手持廣告招牌在車道或行人穿越道上進行廣告宣傳行為,該項違規執法取締應符合比例原則並依現場違規事實認定,「足以阻礙交通」者,「始得」加以處罰,至於是否達阻礙交通程度,由取締員警視現場情況判斷,未有足以阻礙交通者,應予勸導。交通部94年7月27日函釋何謂「足以阻礙交通」,宜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按現地個案認定,有函釋等於沒函釋,說穿了還是由現場員警自由心證認定,裁量權無限上綱,於是93年8月迄今,凡是手持廣告招牌在車道或行人穿越道上遭警方取締者,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告發,也有依第82條第1項第3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取締,更不乏以第82條第1項第8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處置,或依第83條「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亦不在少數,總之,毫無執法標準可言,遑論罰鍰300元、1200元不一,唯一獲利者是業者,既達廣告宣傳目的,又無罰單,只需支付低廉工資,換來商機無限,可謂多重利多,可憐的是越來越多只求溫飽卻揹負一拖拉庫罰單的弱勢舉牌民眾。 四、陳孋輝議員表示,依4月2日研商「違規廣告物之查處機制」會議結論,為避免影響交通安全、顧及弱勢受雇者權益及有效杜絕不法廣告雇主行為,於車道、人行道、交通島從事舉牌、身掛廣告牌等人員,由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處罰其雇主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該會議乃市長於3月25日(第1467次市政會議)指示陳永仁副祕書長邀集警察局、交通局、環保局、勞工局等相關局處,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兼顧勞工權益、增進就業機會等目的而召開,會議結論之一「請警察局律定統一基層同仁執法標準,並發布新聞稿周知」,詎料會後至今26天,不見警察局發布任何新聞稿,圖利業者、擺爛心態昭然若揭,放任員警在無執法標準的情況下,繼續恣意取締,4月2日迄今,僅告發雇主4件,取締行為人(舉牌民眾)卻高達1,781件,置市長指示於不顧,嚴重藐視、踐踏弱勢舉牌民眾的權益。 五、陳孋輝議員強調,執法人員絕不能知法玩法犯法,一旦民眾於車道、人行道、交通島違規從事舉牌、身掛廣告牌等行為,警方須依法執行取締時,前提必須確認「違規態樣」,確定「已達阻礙交通程度」,方能據4月2日會議結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告發其雇主,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違規態樣未達阻礙交通程度,不得逕行告發舉牌民眾及雇主。 六、綜上所述,陳孋輝議員要求,(一)警察局應明確訂定那些違規態
樣足以阻礙交通,讓執法人員有所本,不再憑藉自由心證逕行告發取締舉廣告招牌民眾。(二)4月2日迄今,告發舉牌民眾1,781件,全部撤銷免罰,不得違背市長指示及4月2日告發其雇主之會議結論,以維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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