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違法濫權,藉公權力威嚇公視

(本報訊)公視基金會監事黃世鑫昨日發布新聞說,有關本基金會近些日子來董事會紛爭之肇因,係來自第二次增聘的8位董事聘任後,部分董事無視於公視法之規定,不擇手段積極策動所謂的「董事長重選案」。很綽巧的,根據監察院糾正文明確指出,這8位董事又是在新聞局「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之運作下而聘任。顯然,新聞局配合這8位董事,一再濫用公權力和行政權,明目張膽違法干預基金會董、監事會之運作,並非偶然!

新聞局除於1月7日勾串本會部份董事涉嫌偽造文書,違反公視法規定許可該等董事於1月11日自行召集董事會,經本監事於1月11日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發,已由地檢署偵辦中外,復於於1月21日發布新聞稿指出:「今(21)日依「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至公視基金會檢查組織內部運作及財務狀況等事項,該會現場並未提供相關資料,確有交代不清之處,如無法於25日前將相關資料及流向,完整交待清楚。新聞局不排除對鄭董事長及相關人士提起刑事及民事訟訴,以昭公信。」(附件一)新聞局涉嫌偽造文書,損害本會名譽,事證明確:

新聞局於其所主導聘任的董事,因本基金會提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並予假處分,致渠等違法召集之1月11日的臨時董事會,未能成會之後,隨即在毫無任何事證下,僅根據該局自行頒布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於1月14日發函公視基金會要求改正。同樣在毫無任何事證下,復引前述要點,以本會董事會持續空轉以及董事長涉嫌侵佔、背信等重大爭議事項為由,發函本會於19日至會進行檢查,收集資料。而本會基於尊重新聞局畢竟為本會之主管機關,同時為維護公視法第11條賦予本會獨立自主、不受行政機關不當干預之下,委屈求全,特別派員將相關資料送達該局。惟該局食髓知味,復於20日早上通知,該局仍將派員於10:30至本會索取資料。
由於事涉本會財務稽察和董事長是否違法等重大事項,依公視法第21條和其授權制定的本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附件二)之規定,係屬本會監事之法定職權,本會監事會常務監事乃指派本人負責接待。當日上午10:30,自稱新聞局廣電處二科科長(事後經查為黃秀女士)率領該局法規會代表和該科二位同仁(未出示證件)至本會,本會於七樓會議室負責接待。由於事涉本會財務稽察和董事長是否違法等重大事項,本人除事前商請承辦訴訟案之律師到場說明外,並請承辦同仁製作訪查會議紀錄和全程錄音。孰知,黃科長除拒絕於訪查會議紀錄簽名,並指示法規會代表將其簽名刪除之外,並堅稱本會監事無權主持此次訪查會議。由於無法達成共識,本會對不願留下到訪紀錄之會外人士,當然不能提供任何財務資料,黃科長等人悻然離去。在協商過程,本人數度告知,本會已全程錄音,對此次訪查,渠等如對外發表不實言論,損害本會名譽,本會將採取必要措施。孰料,新聞局於當日即發布新聞稿(參照附件一),違背事實,指稱,本會「現場並未提供相關資料,確有交代不清之處」。
有關新聞局到本會訪查並索取資料之事實經過,如錄音光碟,並摘錄如附件三。

新聞局對本會之違法干預,除了前述,為掩蓋其違法聘任8位董事之事實,更於99.1.15以新廣二字第0990000461號函(附件四),違法限制本會監事之職權,偁:「有關監事會職權,、、應以監督稽察公視基金會財務經費之使用狀況為限」。並聲稱監察院糾正案文「並未指出審查委員會組成違法,或增聘之董事有未符法令之處」,無視監察院糾正案文,在案由中即明確指出:「行政院新聞局曲解「推舉組成」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之精義,又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致令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對於維持公視基金會營運正常所需董事名額之認定,前後不一」。
有關該函本人已透過基金會正式函復,予以駁斥(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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