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遺憾鄒景雯嚴重誤導

2010-07-26╱自由時報╱第A02版╱焦點新聞╱鄒景雯
參照東協加一? ECFA更像C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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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鄒景雯╱分析報導 

  總統府如果是ECFA的指揮中樞,陸委會與經濟部就如同運作的雙犄。要論斷馬英九政策的功過成敗,檢驗這兩個單位都在幹些什麼事,將八九不離十。究竟,陸委會與經濟部為人民做了什麼?其官方網站是個觀察基準。然而搜尋其發佈的新聞稿,佔最大宗比例的不是福國利民之事,居然是澄清與反駁外界對ECFA的質疑。堂堂的公務機關淪為「化妝部」不打緊,倘若不時以片面資訊蒙混國人,成了「騙子部」﹖這就斯文掃地,惡質至極了。

  陸委會、經濟部 淪為騙子部﹖

  最近有個顯例,很可以評斷陸委會與經濟部是什麼樣的單位。他們有志一同的發表聲明,宣稱ECFA係參照中國與東協簽署的「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非香港CEPA,企圖藉此強調ECFA並未令主權喪失。然而這種援引「東協加一」遮羞的說法,不但無法為ECFA辯護,反而提醒大家注意ECFA確實把「東協加一」中,所有相關的主權表述幾乎都變不見了。
  把ECFA文本和二○○二年中國與東協簽署的框架協定比一比,很容易就發現馬政府所謂的「參考」或「參照」的真相。「東協加一」從名稱到最後的簽署,在述及雙方稱謂時,非常清楚是由東南亞國協(ASEAN)與中華人民共和國(China)一以貫之,沒有模糊地帶。ECFA有嗎?
有關媒體惡意扭曲兩岸經濟協議相關設計,陸委會深表遺憾


(本報訊)陸委會昨日發佈新聞說,有關自由時報(按:指鄒景雯)今(26)日報導「參照東協加一?ECFA更像CEPA」,不實指控陸委會及經濟部為騙子部,並惡意扭曲兩岸經濟協議的相關設計,相關內容嚴重誤導社會視聽,陸委會深表遺憾,並作以下澄清及說明,以正社會視聽。

一、兩會簽署協議,未損台灣主權

兩岸經濟協議的協商與簽署,與過去李前總統登輝任內簽署的四項協議(辜汪會談共同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以及四次「江陳會談」所簽署的12項協議一樣,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由我方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對等協商,並以兩會名義簽署,並依法送請立法院審議或備查;此係雙方擱置爭議、正視現實的安排,並符合「對等、尊嚴」的原則,沒有損害台灣主權的問題。

二、兩岸經濟協議是以對台灣有利為原則,參考東協加一相關規定

考量兩岸關係特殊性、量體懸殊等因素,政府參考東協加一的規定,與大陸簽署經濟合作架構性協議,而非一步到位的FTA。但考量台灣的利益及兩岸的特色,政府不會完全援引東協加一的規定,而必須作適當的調整,例如:東協加一是在10年內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前提下,進行全面經濟合作措施;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全部是農漁畜產品,這些規定不符合台灣利益,政府就不會參照,也就是說,兩岸經濟協議沒有「十年內90%貨品貿易免關稅」的問題,政府所承諾的「不進一步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也一定說到做到。自由時報選取部分東協加一的規定,惡意批判兩岸經濟協議內容,是譁眾取寵,刻意誤導社會大眾。

三、CEPA與兩岸經濟協議的精神根本不同,機構安排也不相同,不應不當類比

(一)CEPA的總則明定「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是中央─地方的從屬關係安排,而且在相關條文明定不適用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的特定條款;ECFA則標榜「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原則」、「本著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的平等協商意涵,也並未排除我方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任何權利,兩者間根本不同,不應不當類比。

(二)陸委會已多次說明,「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和台美雙方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貿易暨投資之諮商原則與程序架構協定(TIFA)」所設立的「貿易暨投資委員會」一樣,都是在平等的兩會架構下設立的協商機制,旨在搭建雙方有關經貿後續協商的平台。香港和中國大陸在「一國兩制」下簽署CEPA,其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是由大陸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聯合設立。設立的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並不是平等的「兩會架構」,所以,CEPA的「聯合指導委員會」,是中央-地方從屬關係的行政指導,並不具備談判協商的功能,而是以行政指導、監督CEPA的執行,這與作為雙方平等協商平台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於兩岸兩會架構下設立)及「貿易暨投資委員會」(於台美兩會架構下設立),完全不一樣,不能相提併論。

四、兩岸經濟協議本著WTO基本原則,維護台灣身為WTO會員的權益

兩岸經濟協議在序言中即明定「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在協議文本條文中並且多處引述WTO相關規定,維護我國身為WTO會員的所有實質權益(包括國家安全的保障),此與東協加一相關條文的效果一致。以WTO、GATT或GATS等文字出現次數的多寡,來質疑兩岸經濟協議未維護我國身為WTO會員的權益,顯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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