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星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本報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010年10月27日第990次委員會議通過,麗星花園有限公司(下稱麗星公司)於網頁宣稱「本館裝設三座全區反偷拍偵測掃描系統,24小時為您監控、偵測」,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麗星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經檢視案關網頁宣稱「本館裝設三座全區反偷拍偵測掃描系統,24小時為您監控、偵測」,廣告予人印象為麗星公司經營之汽車旅館備有三座反偷拍偵測掃描系統,24小時隨時監控偵測,使房客之隱私安全較有保障。然查案關廣告所宣稱之「三座全區反偷拍偵測掃描系統」已於2010年1月損壞拆除,該網頁內容卻遲至2010年9月本會調查時始行更正,顯見網頁內容與事實未符。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麗星公司另購置之WCS-200XCK機型乙台係為手持移動式偵測器,偵測方式係放置櫃檯24小時開機,偵測範圍是否可及於全館,尚有疑義,且其亦無提供相關事證佐證,是麗星公司實際偵測方式顯與案關廣告宣稱「本館裝設三座全區反偷拍偵測掃描系統,24小時為您監控、偵測」差距甚異,難謂符合一般消費者之合理期待,亦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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