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浩敏自傳


       我於民國28(1939)年1月2日生於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一個貧瘠的小村莊(名為東新莊)。祖父從事木匠工作,家境貧寒,家父從小學畢業時本應立即投入木匠工作,幫助家計,因家父很能讀書,成績優異,老師們及士紳們都十分惜才,除說服祖父外,並共同捐款,使家父得以北上,進入台北師範讀書(與大企業家故許金德先生、前輩畫家李石樵大師、政治人物陳清池先生均為同窗)。一年級至六年級成績均為第一名,且擔任班長,頗獲學校及當局賞識,畢業後任頭屋國小教師,未幾年即升任副校長。民國34(1945)年二次大戰終了,日本人退出台灣,即奉命接收頭屋國小,並任校長。世事難料,命運作弄,家父竟於學校人事及各方面校務安排妥當後,因氣喘發作,就近請助產士打針止喘,因助產士不諳新藥之英文說明,誤將應肌肉注射之針劑,施以血管注射,致使家父五分鐘內猝死。時我僅6歲,大姊11歲,二姊9歲,妹妹4歲,大弟2歲,么弟尚在腹中,寡母孤兒,萬分悲痛,生活頓失所據。很長一段時間,母子6人(妹妹送家父之學生當養女)的生活除靠外祖父母、舅父、姑媽、姨丈、姨媽偶而的接濟外,主要依賴家母硬撐著柔弱的身體,不畏艱辛為人做裁縫、養豬及雞鴨鵝,種蔬菜出賣,做零工等賺點小錢糊口。那時是終戰後不久,全家均幾乎感染瘧疾,沒有錢醫病,最後家母硬著頭皮,厚著臉皮,叫大姊寫信向當時任職,台北市政府建管科長的舅舅求救。信寫好了才發覺沒有錢買郵票寄信,其慘狀可想而知,所以當媒體記者問起我的出身時,我說我是出身於五級貧民(其實當時還沒有貧民救助的福利措施,當然沒有分貧民等級),絕非矯情。

       因家境如此,父母雖一向很重視子女教育,但也只能勉強的讓我的姊妹們讀完初中,即無法再升學,而須投入工作,共同維持家計。我身為長男,肩負我們家興衰的重任,所以只許勇往直前,毫無退縮或鬆懈的餘地。於是,為了將來全家的希望,小學六年前也就是11歲時,因大表哥黃朝宗先生擔任六年級級任導師,所以投靠姑媽,讓姑媽、表兄嫂、表姊們養育照顧一年。1951年小學畢業要進初中,從台中一中、新竹中學考到台北建國中學(當時尚無聯招),所幸都獲錄取。因舅父母之疼惜,我決定來台北求學。我從建國中學初中部三年、高中部三年、到台大法律系四年,甚至到預官退伍,在台大助教的一年多時間,前後十二年之久,都是仰賴舅父范源遠先生及舅母的養育。姑媽、恩師表哥、舅父母的恩情自然永生銘感,終生難忘。想順便一提的是,我從建中初中、建中高中、台灣大學都是拿清寒優秀獎學金,從來沒有繳過註冊費,而且還享受到獎學金,尤其在台大從最初的一個月新台幣90元到四年級那年的一個月150元,對求學生活頗有幫助。因此,對國家人民的栽培豈能不報?

        1961,6台大畢業,畢業當年即考取律師,9月去服預備軍官役,1962,9退伍,台大法律系主任韓忠謨以我是法律系一年級到四年級畢業總成績第一名的學生,要留我在學校當助教,當時由於對追求法學研究的熱誠,就答應了。那時當助教月薪只有880元,兼了二處家教各220元,一個月收入也不過1300多元,要奉養老母的生活費及供給二個弟弟(一個初三、一個高三)的教育費,實在常常捉襟見肘。苦撐一段時間後,再也撐不下去,韓主任也覺察到我的身體怎麼愈來愈瘦,經常露出疲態,於是跟我深談。最後韓主任很感傷也很不捨地跟我說:「雖然有意把你留在這裡栽培你,但學校所給你的微薄薪水顯然不足以讓你養家,而且短期內看不出有改善的可能,你就去做律師吧!」我淚眼盈眶離開法律系辦公室。

1963年初,先到顏春和老律師那裡學藝做小律師,領薪水一段時間,其後才一個人獨立開業,以當年準岳父不到三坪大的客廳、客廳內一張書桌、半套半舊不新的簡單沙發、加上離客廳有幾步路的電話一支,做為律師事務所創業開始的基點。

1964,4,與未婚妻古登美商量,她願意與我同甘共苦共犯難,在許多親友認為尚無經濟基礎,不宜太早成婚的情形下,兩人意志堅定,毅然結為連理。當然是負債結婚。租賃郊外偏僻的舊房屋,與兩個弟弟同住(一讀政大,一讀建中高中),省吃儉用,生活尚能維持。其後,律師業務漸入佳境,慢慢有了存款的餘裕。因出身苗栗,所以新竹、桃園地區的業務急遽上升,於是在1964年底遷居新竹,業務所得快速增加,除了還清結婚的債務外,開始有較大的存款數字。本來想一直避孕,想晚幾年再生孩子,但看到同班同學結婚後生孩子的快樂,忍不住就想生孩子。1965年底生了長女,到了1966年初,我每個月的收入幾乎達到新竹執業數十年的前輩名律師的水準,存款也超過十萬以上。我們夫妻都覺得這麼年輕就達到了律師事業的頂峰並不好,尤其妻子認為我是會讀書的人,應該出國多讀點書,接觸外國人、事、物,增廣見聞,擴大視野,深化專門知識,加強外語能力。於是她偷偷為我報名參加日本國文部省的公費留學生獎學金考試。我沒受過日據時代教育,只有在台大選修日文為第二外國文,然後再加自己課外用心苦讀日文,本想與那些受過日本小學六年教育,甚至讀過高等科或中學一、二年的人一齊考試,絕無可能錄取,想不到教育部推薦考試的筆試、口試以及日本文部省委任當時在我國大使館舉辦的筆試、口試都獲得第一名。於是,我在1966,4,11赴東京,半年後經過東京大學嚴格的入學考試,獲得錄取(當時近百留學生參加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入學考試,只錄取一名。),即開始修習刑事法碩士課程。我留學日本時,長女才四個月大,留下存款13萬多元作為老母、妻女和兩個弟弟的生活費。我常自詡我是婚姻、家庭、事業、學業同時並進,有時連自己都不敢相信當時那兒來的傻勁和毅力。所幸,上天不負苦心人,經過三年的苦讀(第三年妻任台大講師,經學校許可留職停薪一年,到東大進修行政法學。)碩士課程修畢,並獲得學位。我主修刑事程序法、刑事政策並兼修憲法基本人權。當時指導教授平野龍一先生、曾任皇太子、天皇太傅之最高裁判所法官團藤重光先生及文部省獎學金課柳川課長極力遊說,要我繼續修習博士課程。平野教授甚至說:如果認為東大讀三年就夠了的話,要推薦我到與東大法學部有姊妹學院關係的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律學院讀博士課程,因為有一名全額獎學金原來是要給日本學生的,他破例推薦我去。我很難推辭,就搬出家母的命令說:家庭因素,需要我回國,教授們表示遺憾。我也很難過,其實那時真的是家庭因素,因我留下的存款真的用完了,而且已經開始負債了。

1969,3東京大學碩士畢業,我毅然回國,再度負債重新開業執行律師業務。然在原有尚存的基礎上執業,加上東大畢業的頭銜及堪稱良好的日本語文,日系案件源源而來。大量案件的處理顯已超過自己的時間、精力及能力的負荷,環觀醫界綜合醫院的成立如雨後春筍,會計師界合併變大的情形所在多有,於是與同班同學黃柏夫、范光群及晚我們一屆的陳傳岳四人積極商議合夥開律師事務所的計劃。由於志同道合、價值觀及理念相同,乃於1974,10,7正式成立萬國法律事務所。成立之初有許多同道、先進好意預言,律師事業本質上不適合合夥,所以萬國少則三、四個月,多則一年就會解體,因為已有數個先例。我們四人仍毫無動搖,堅持信念、堅守原則、正派經營、奉獻社會。迄我去年11月初就任中選會主委,退出萬國時,已經超過三十五年,且業務還是蒸蒸日上。這也算我人生旅途中一個差堪以告慰的小小成就。


在我專職執行律師業務期間,行有餘力,也樂於參與社會公益及國家的公共事務,奉獻棉薄的心力:
1971年起參與創設中國比較法學會(現改名為台灣法學會),出錢出力成立台灣最早的平民法律服務中心;

1972~78年兼任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講師,講授民法概要;1973~80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常務理事(當時依法不設理事長);1975~2006擔任公務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律顧問會議主席;1976,2創設台北延平扶輪社,並曾任社長等各項職務;1981~1993年擔任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常務理事(當時依法不設理事長);1985~86擔任內政部勞工法規研訂小組委員;1987~93年擔任勞委會法規委員;1988~92年擔任台北市政府勞工教育輔導委員會委員;1988年起組成日本獎學金留學生聯誼會並擔任理事長;1989年起擔任中選會委員;1990年擔任勞委會法律顧問;1991~2007年擔任中選會委員會政黨選舉側錄影帶審查委員、訴願委員、自律委員等;1991~94年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1993~2007擔任勞委會委員;1995~2000年擔任行政院中央廉政會報委員;1996年擔任國家發展會議副召集人(三黨一派之無黨派代表);1997~98年擔任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長;1997~99年擔任律師公會全聯會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1999~2009年擔任中選會訴願會及覆審會主委;2000年擔任總統府跨黨派小組遴選委員會召集人;2001~02年擔任OPEN Weekly雜誌發行人(註:該雜誌因不堪賠累停刊);2002~03年擔任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委員;2002~07年擔任外交部訴願委員會暨覆審委員會委員;2002年起擔任亞東關係協會台日文化學術交流委員會委員;2003年起擔任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董事;2003年起擔任台大法律學院榮譽導師;2004年擔任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爭議裁決委員會委員;2006~09年擔任健保局法律諮詢小組委員;2007年擔任衛生署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委員;2007~09年擔任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同時擔任亞太智財權保護協會發起人兼理事;2009起擔任亞東關係協會理事;2009年擔任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2009,11,4起擔任中選會主委;2010,4起擔任日僑台日文化交流會發起人。

我不論執行律師業務或從事公共事務,一向本著正派務實,做什麼像什麼的原則,認真負責,把應做的事做好,從不好高鶩遠,刻意追求名利。我執行律師職務前後達46年之久,代理或代表人民(當事人)在第一線與司法接觸,深知人民對司法審判實務多所詬病,所以一向關心司法,也憂心司法,對於司法改革十分重視,亦相當投入並盡棉薄之力,對於司法在尊重審判獨立的基本原則下,如何使司法成為人民所有,法院為人民所設,法官應公正廉明、操守良好、無貪腐、審判態度平和、無權力傲慢,審判過程不草率、不拖延、效率高,無不當折磨當事人、裁判品質好,切合人民觀感,滿足人民法律感情之要求,無離譜裁判,藉以保護人民權益,維護健康之社會秩序,進而實現社會正義,提升人民生活之幸福度,也提高國家在國際社會之地位等重大目標與理念,從不輕言放棄。不論處於何種崗位,都會持續奮鬥,奉獻心力,以報效國家社會。(完,陳漢墀繕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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