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想法領不休假獎金,遭糾正

(本報訊)台電公司員工未依規定休假,於預排特別休假日仍照常出勤,支領未休假出勤加班費,增加退休金支出,違反相關規定,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12月21日通過並公布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提案,糾正經濟部及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台電公司96至98休假年度,每位員工平均可休之特別休假天數分別為26.95天、26.86天、26.87天,但實際上平均僅休假1.02天、1.72天、1.54天,分別支領未休假出勤加班費皆超過15億餘元。若該公司參照行政院休假制度(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每年約可節省未休假出勤加班費約3億餘元。

二、因未休假出勤加班費可計入退休金計算平均工資,該公司96至98年增加退休金支出計4.33億元。

三、經濟部迄未檢討台電公司休假規定,任令台電公司員工未依預排休假日數休假,增加未休假出勤加班費及退休金支出,顯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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