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等本土社團:「賄選」定讞, 請中選會速重罰

(本報訊)台灣社等本土社團,今日發佈聯合聲明,請中選會「發虎威」!
聲明全文如下:依據2007年年底修訂之選罷法第112條: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凡涉及賄選,「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之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法有明文,然賄選傳聞不斷,賄選起訴者眾,該規定及執行顯然無遏阻作用,政黨亦未妥慎推薦候選人,究其原因,乃中選會均對推薦候選人之政黨處最低50萬元罰鍰,尚未對推薦政黨適當執行罰鍰之處分,有違選罷法第112條立法意旨,本土社團除強列要求中選會對選候選人之推薦政黨從重開罰,並向監察院提出要求,發動調查權深入查察,釐清全部真相,是否有裁罰不符比例原則或未通報開罰之情形,給予彈劾。

  賄選惡風乃是我國政治清明、社會進步最大的阻力與毒瘤。前此選舉花蓮縣光復鄉長三個國民黨籍候選人均被查獲涉賄,均被收押。彰化縣有議員涉賄被判當選無效解職,遞補者上任二個月,又因原審賄選案判決當選無效解除職務。賄選之猖獗與惡質,若不以嚴峻手段予以杜絕,台灣人民的福祉毫無保障。

  2007年底,修訂之選罷法明文規定,公職人員因涉及賄選刑事判定者,其推薦之政黨,應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法案施行超過三年,未見中選會對推薦之政黨處以適當之罰鍰,其怠忽職守、漠視法令,無異變相鼓勵賄選。

  依據本土社團蒐獲之資訊,賄選刑事判定政黨連坐之法條修訂後,依中選會之說法,僅有二案各開罰50萬元而已,分別為中國國民黨及大道慈悲濟世黨各一案,後續尚有多案待處理,而有督促監督中選會是否再有不符比例原則之違法失職行為情事。

  若有符合選罷法第112條政黨罰鍰之要件,基於法官知法及舉發不法之義務,判決確定法院未通報至中選會依法裁處罰鍰者,應為漠視法規之違法或失職行為,監察院應依職權予以彈劾,以建立法效,杜絕賄選惡風。

  關於裁罰之程序,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第3款「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為中選會之職權,為符合速審速決原則,有關選罷法第112條之政黨罰鍰事件,應由中選會之監察小組會議討論研處後,逕由中選會裁罰,不須經由地方選舉委員會層報。

近五年來,國民黨提名之候選人涉嫌賄選之各項統計,有多達民進黨涉賄者4倍至12倍之各項不同數據,無黨籍涉賄則為另一嚴重的毒瘤,在選罷法與刑法均未能再做適當修法以制裁無黨籍候選人前,監察院應以彈劾中選會未能克盡處分政黨之職進行彈劾,以為國家反制賄選建立另一層次的民主選舉制度。

參與聲明的社團為:
台灣社  台灣南社  台灣北社  台灣中社  台灣東社  台灣客社  教育台灣化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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