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淪社會爭議起跑線 文/林健煉 (資深媒體人)

文/林健煉 (資深媒體人)

 近來司法風波迭起,不僅法界蒙羞,民間也痛心疾首;這個日漸百病叢生的體系,若想符合社會期待及信賴,就得集思廣益、大刀闊斧對症下藥,落實司法改革的真正目標!  最近,大法官提名人選風波四起,先是被提名人之一的邵燕玲因去年擔任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時,曾對3 歲女童遭性侵案做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的爭議判決,引發28 萬人連署、15,000 憤怒民眾群聚總統府前,要求淘汰判決不當的「恐龍法官」之「白玫瑰抗議事件」;接著又爆發另一大法官提名人陳碧玉曾入籍美國,並自承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任內擁有美國綠卡事件,再度引發道德瑕疵及忠誠問題爭議。 

司法腐敗缺陷 全都露

 無奈司法凸槌事件不僅只於此:今年1 月28 日,檢警依據去年5 月監察院轉交檢察總長要求續行偵辦之1996 年9 月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5 歲謝姓女童遭姦殺案件,經深入調查後,發布報告指出,該案證物並無已遭槍決之士兵江國慶的DNA,而涉案殘留物之DNA 與另名士兵許榮洲相符,許榮洲同日由台北地檢署傳喚到案訊問後,坦承犯下空軍女童性侵命案。

 調查報告並指稱,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反軍事審判法,將全案交由不具軍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總隊調查,檢方懷疑,當年負責偵訊的空軍反情報總隊人員為了與原承辦憲兵隊「搶功」和「爭績效」,而對未涉案的江國慶連續37 小時電擊棒及疲勞刑求逼供取得自白書,無視許姓士兵自承犯案的自白及江國慶父親和立委的訴冤,並迅速將江國慶槍決,枉顧司法人權。監察院並提案糾正國防部,要求國防部進行非常上訴及再審,同時追回案後相關人員大肆升官獎敘的破案獎勵。此案為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以來,國內第一宗確認的冤獄錯殺案。 

去年7 月,檢調針對苗栗縣「銅鑼案」發動「正己專案」,查出包括4 位前高院法官、2 位前法官,1 位前檢察官,涉嫌在「何智輝貪污案」、「前法官張炳龍貪污案」中行、收賄及重罪改判無罪等,13 名涉案者還包括這些司法人員的情婦、高院執達員、立委及律師等;案情重大,各界為之震驚。 

短短8、9 個月間,台灣的司法竟如瘟疫般,百病齊發,爆發連串涉及官場倫理、立法瑕疵、風紀敗壞、不當裁判、國家忠誠、刑求逼供及軍法濫權等重大事件,暴露台灣司法界潛藏著諸多結構性的制法缺陷、人權淪喪及內部腐敗等問題。 

失德失格失職 亂了套

  司法的建構原為平息社會爭議、維繫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惟因封建時代的司法與立法、行政權均集中於統治者甚至地方官員之一身,權力普遭濫用。17 世紀英國政治學家洛克乃倡提「權力分立」,法國社會學家孟德斯鳩進而詮釋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各自地位平等且相互制衡,因此被喻為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

  當今諸多獨裁、專制國家,表面上也具備三權分立形制,但其司法終究還是為統治者服務,司法因而淪為「社會爭議的起跑線」。

  在長達41 年的戒嚴時代,台灣的司法往往成為統治者箝制人民的工具,軍法更凌駕於刑法、民法之上,政治迫害及冤、錯、假案時成家常便飯,法條屈從政治教條下,司法自然成為典型的社會爭議起跑線,惟政治犯及其家屬每在選舉中高票當選,成為對司法的最大反諷。

  隨著民主化的發展,台灣的司法某些方面大幅改善;16 年前,台中地院法官發起拒絕判決書送閱運動,普獲各界支持,自此判決無須經過首長審閱,司法行政權徹底退出對審判權的干涉。其後,法官更進一步爭取有關人事、事務分配等各項權力,在「審判獨立」的大纛下,法官自治躍進,行政監督急退。然而,在缺乏嚴謹的配套及監督下,16 年後的今天,司法界接連的失德、失格、失職表現,不啻將法官實施自治後累積的陳腐敗壞,逐一揭露。 

法官請長假、蹺班、助理代筆判決、審判欺小(律師)護大(律師事務所)、內線炒股、鑽營門路、向政治靠攏、接受政客關說顛倒裁判、與當事人或律師喝花酒、收賄,「法條不敵金條」、法官為檢、法官官司「官官相護」、玩法弄法對媒體大肆興訟等,不是司空見慣就是時有所聞。

 負面人權實例 多的是 

由於司法的獨特、專業,熟諳法界者皆知,在所謂「司法獨立」及「法官自治」的掩護下,無論如何的政黨輪替,台灣的司法生態均難脫法條、教條、(門)路條及金條的主宰,差別只在於這四條的輕重比率;尤其二度政黨輪替後,整個司法的重心幾乎移至清算鬥爭,教條凌駕法條的同時,路條及金條也趁機猖獗橫行。

  近日美國國務院公布年度人權報告,台灣「無法證明性侵違反三歲女童意願」的爭議判決及不當羈押涉案前朝高官事件,即被列入負面人權實例中。

  過去有關司法體制問題,學術界討論的重點不外大陸法系、海洋法系孰優孰劣;近來社運團體則聚焦於陪審團制的採行及《法官法》的推動等,但民眾在乎的是司法是否清廉、公正以及合乎社會期待?現行台灣司法人員待遇已達一般公務員的2 倍,清廉操守已非苛求,社會各界也給法官自治相當的空間,但司法風紀、裁判品質、法官素質與不當或過時律法之導正修正,刻不容緩。

  恐龍法官的問題,除了法官法學素養及對犯行認知的偏差外,立法條文的缺陷、不足或僵化,也是主因;也因無罪與重罪之間,缺乏彈性空間,以致襲胸10 秒無罪、舌吻5 秒無罪、撫摸下體2 秒無罪、非婚男女同床裸處是蓋棉被純聊天等判決層出不窮;既不符合社會觀感,也令人莞爾;或許其中涉及審判交易,也或許法官仁心善念,不忍就此毀人一生;量刑若無參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因素及權衡遵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等憲法原則,而每犯重判,則再蓋10間監獄也不足收容。

  此外,涉世未深,經驗不足之所謂「奶嘴法官」,以及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同樣是影響裁判品質,甚至鬧出笑談的因素之一;最經典的就是女法官要求被強迫口交(俗稱吹喇叭)的女受害者:你把喇叭拿來(供證)!

  修法條養人才 該做了

 過去曾因監獄人滿為患,倡行「微罪不舉」及力求減訟運動,如今訟案不斷暴增,各地司法機關遂大興土木,也愈蓋愈富麗堂皇;新上任的司法院長不思化訴減訟,反要求將空總精華地段改建為「司法帝寶」,令人錯愕。

 前年,一位女子遭性侵,家暴官立即通報,檢察官卻以趕下班為由,拒絕對性侵嫌犯強制採證,受害人在立委邱毅陪同下,控訴同為女性的檢察官「冷血、無情!」媒體據實報導後,反遭控告,被士林地院搬出所謂「作業要點」判賠百萬;皇后的貞操如此這般,台灣司法界焉能有救?再如三總醫院民眾門診部錯診誤診致死,醫師亮出軍職身分,法院則不受理,受害家屬不是投訴無門,就是被迫上軍法庭打官司,儼然處在軍閥時代;試問,民眾誰能在軍事法庭打贏官司?再如殺人放火尚有通緝期限,然民事之保證責任卻終生難卸,甚至被抄家滅族或禍延子孫,這些問題甚為普遍,均有待司法通盤檢討。

 司法公信積累不易,更是極其脆弱,禁不起摧殘,除了應對法官、律師及司法相關人員的養成及甄選特別慎重外,也應建構公平、合理的評鑑、監督及不適任者之退場機制,方能期獲確保公正的司法審判結果。

  此外,對於缺乏人性、不合時宜、立法缺陷或僵化的法律條文也應全面翻修,才能符合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同時要設法以鼓勵協商、和解及仲裁方式來減少訴訟與平息民怨、紛爭。

 一些輕犯微罪亦不妨跳脫傳統思維,改採社區勞動或社會慈善公益之正面、積極性建設的方式判決,讓犯者有自新及回饋社會之機會,兼使司法與社會成本負擔減輕。通姦的除罪化,即是其一。

  台灣司法的複雜與黑暗,比外界想像還嚴重,這日漸百病叢生的體系,若要與愈來愈富麗堂皇的司法大廈相襯,並符合社會期待及信賴,非得集思廣益、大刀闊斧則無法對症下藥,浴火重生;廣邀朝野各界菁英,召開全國性的司法改革會議,凝聚改革方向、共識,也該是時候了!。(轉貼玉山周報2011,4,14第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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