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5次法官調動

(本報訊)司法院100年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昨(28)日決議:
(一)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周舒雁、吳青蓉、黃雯惠、陳靜芬、楊智勝、吳淑惠、洪于智、陳恒寬、李麗珠、趙文卿、許永煌、劉嶽承、高愈杰、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碧玲等14人續任同院法官。
(二)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許仕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陳坤地等2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如玲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派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51期(101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期滿調任第一審法院。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玉雲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麗芬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游紅桃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許文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賴恭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賴妙雲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楊真眀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施柏宏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育幟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以上派兼庭長職務者,法官法施行後庭長任期之計算,依法官法第十一條及法官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四)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梅英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許秀芬、梁堯銘、張靜琪、法官張智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胡文傑等5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夏金郎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國川、法官曾逸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徐美麗等3人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玉清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五)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松鈞、法官周美雲、陶亞琴、傅中樂、賴惠慈、胡宏文、吳麗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石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魏瑞紅、林秋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王世華等11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方彬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現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江翠萍等2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屏夏、陳麗玲、法官朱耀平、王偉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蔡和憲等5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熾光、李悌愷、王邁揚、法官楊文廣、陳得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石馨文等6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高榮宏、法官翁金緞等2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郭慧珊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張宏節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黃光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劉家祥等2人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
以上調派二審法院任職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3期(103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另占其他分院缺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者,調辦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如有出缺或不足缺額時,同意授權本院得視業務需要先依期別,如有同期者,再依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5點平調順序,調整調辦事法官占缺機關為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六)調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心弘、程怡怡等2人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七)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鍾啟煒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李君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現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洪慕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桂興等3人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以上調派高等行政法院者,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彥君、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孫國禎等2人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以上調派高等行政法院者,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
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如有出缺時,同意授權本院得視業務需要依調該院辦事年資、期別,調整調辦事法官占缺機關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八)調派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陳容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現調司法院辦事)法官蔡如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歐陽漢菁等3人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並依「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暨在職研習辦法」規定,以原職調智慧財產法院施予4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調派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九)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張瑜鳳、吳秋宏、黃紹紘等3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張紫能、趙義德、李幼妃、連育群等4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林秀鳳、林政佑等2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益銘、蕭世昌等2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鄭政宗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顏世傑、陳學德、林宗成、林源森等4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徐奇川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蔡憲德、蔡廷宜等2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蔡孟珊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張維君、陳培維等2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涂裕洪、莊鎮遠等2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柯彩燕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馬培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雅敏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翠華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鄭培麗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陳順輝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周健忠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以上派兼庭長職務者,法官法施行後庭長任期之計算,依法官法第十一條及法官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十)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林鈺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蔡玉雪等3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宇葭、李文娟、蔡羽玄、江春瑩、溫祖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佳樺、姚水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拔群、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坤樵等9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詠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諾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余銘軒等3人占原法院缺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調派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韻馨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瓊華、毛彥程、林維斌、廣于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羅惠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沛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慧雯等7人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張嘉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邱光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黃怡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黃翰義、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陳介安、李宛玲等6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蘇琬能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調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邰婉玲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朱家寬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蕙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毛松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碧瑩等3人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江振源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吳昀儒、蔡岱霖、李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唐中興、胡宜如等5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戰諭威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呂綺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秉暉、尚安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品惠等4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益茂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蘇雅慧、張鶴齡等2人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汪曉君、陳德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簡佩珺等3人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卿和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鏡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周欣怡等2人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曾仁勇、曾子珍等2人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參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盧亨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許嘉容等3人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吳佳穎、黃苙荌等2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貞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青怡等2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佳容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淑華、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許乃文等2人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高偉文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吳宏榮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
以上平調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缺額不足,其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詠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諾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余銘軒等3人,占原法院缺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員額出缺,同意授權本院得視業務需要依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5點平調順序,調整調辦事法官占缺機關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十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黃惠敏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趙雪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寧莉等2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方祥鴻、薛嘉珩等2人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志龍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育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俊華等2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黃珮如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調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傅伊君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梁晉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秀菊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田德煙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陵萍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儭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惠芬等2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鈴淑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嘉瑜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辛茹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試署檢察官許志龍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試署法官。
(十二)通過離職法官邱璿如、蔡虔霖等2人再任法官申請,並派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通過離職法官宋富美再任法官申請,並派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十三)同意授權辦理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0期結業學員分發事宜,各法院分發員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人(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缺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且其中1人支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業務至第51期分發時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5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3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7人(其中1人支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業務至第51期分發時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7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7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3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人(至第51期分發時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次分發員額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缺額不足,分發人員均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缺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業務,同意授權本院,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員額出缺時,得視業務需要依學業、品德學識總成績名次依序調整改占缺機關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十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紀凱峰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佑珊、李貞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翊哲、林蕙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青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毛妍懿、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戴韻玲等7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六)同意發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劉大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富郎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潘雅惠等3人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七)同意發給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洲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金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麗芬、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李水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蔡政哲、法官林麗真、姜悌文、鄭佾瑩、張瑜鳳、李明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志勇、法官林家賢、黎錦福、李行一、李君豪、陳鴻清、趙義德、王士珮、林淑婷、候補法官劉正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建忠、陳燁真、黃國益、候補法官郭躍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漢權、法官尹良、錢建榮、周玉羣、林靜梅、候補法官陳威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銘勇、法官張百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林靜雯、周靜妮、陳文貴、蔡志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楊國精、法官張升星、黃峻隆、陳學德、陳文燦、胡芷瑜、王世華、曹宗鼎、劉國賓、莊秋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胡文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吳俊螢、候補法官楊舒嵐、王奕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王慧娟、曾宏揚、張鶴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鄧希賢、法官侯明正、張菁、吳坤芳、翁金緞、朱中和、候補法官李音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李代昌、楊富強、吳文婷、郭佳瑛、候補法官吳佳樺、郭任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孫國禎、法官林美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陳弘能、李芳南、法官陳兆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沈培錚、沈士亮、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王耀興、鄭貽馨、郭淑珍、候補法官楊坤樵等77人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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