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女下體微笑,判4月定讞

【裁判字號】 100,上易,507
【裁判日期】 1000809
【裁判案由】 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00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
年度易字第2283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40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00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
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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