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配合款案,高院改判重刑

2011-10-06╱中國時報╱第C2版╱新北市金馬新聞╱郭良傑
勾結業者詐工程補助案 前、現任10議員 二審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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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台北縣議會十三、十四屆十多名議員,被控勾結宏傑集團詐領地方工程補助款貪瀆案,一審僅四人被判有罪,二審出現逆轉,法官認定十名議員共詐領近八千萬元,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罪,改判一年十一月到十年不等,全案可上訴。

  被判刑的十人中,陳文治是現任新北市議員,鍾小平現任台北市議員,其餘均卸任。刑度分別是:張金榮十年;胡憲章、朱永惠各九年;何玉枝、王景源各八年;李學益七年半;鍾小平、陳文治、簡文劉各七年二月,以上九人均褫奪公權五年,繳回部分犯罪所得的丁小川判一年十一月、褫奪公權三年、緩刑四年。

附錄:高等法院判決主文(判決書全文過長,有興趣者,可自行上網查閱)

【裁判字號】 98,矚上訴,4
【裁判日期】 1000928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青
選任辯護人 黃偉雄律師
      陳明暉律師
      張世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芸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
      洪卿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朝金
選任辯護人 劉智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金榮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景源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陳貴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小川
指定本院
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被   告 簡文劉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李尚澤律師
      李宗瀚律師
被   告 鍾小平
選任辯護人 李志正律師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李學益
選任辯護人 任 順律師
      鍾永盛律師
被   告 何玉枝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陳文治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被   告 胡憲章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朱永惠
選任辯護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陳建州
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林志鴻
選任辯護人 劉智園律師
被   告 林雪琴 (已歿)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第
16741 號、第16883 號、第17869 號、第17734 號),提起上訴
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2
6 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陳建州、林志鴻部分外,均撤銷。
林永青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
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
林子芸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
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
陳朝金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年拾月,褫奪公權年。應沒收、連
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
張金榮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
、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
王景源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
、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9所示。
簡文劉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
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
鍾小平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
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
李學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
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
何玉枝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
、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
陳文治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
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
丁小川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年;緩刑肆年
應沒收、連帶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0所
示。
胡憲章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
、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1所示。
朱永惠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追繳
、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
林雪琴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
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其財產。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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