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界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給單一員工數量限制之回應

(本報訊) 配合公司法第267條之修正新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金管會前已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行之方式、收回或買回新股之適法性、額度控管、會計處理及資訊揭露等議題,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則)部分條文,並於本(101)年2月20日發布實施,以利企業擬具員工激勵計畫,並提股東會通過後,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關於外界認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規定發行至少須獎酬十位員工導致找尋獎酬對象有一定難度,盼修法放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給單一員工數量限制之疑問,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金管會前於瞭解國外實務運作及國內公司之需求狀況後,研修募發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訂定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範。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6 規定,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不得超過申報發行總數之百分之十,係參考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規定,其訂定意旨係考量各種員工獎酬規定之衡平性,並避免獎酬集中於少數經營階層,影響股東權益。該項規範於法規預告期間,外界並無提出不同或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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