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應元:公務人員退休新法,年終不得再領


蘇主席不用道歉,
公務員年終慰問金不是歷史共業,


(本報訊)對於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的爭議,李應元認為一切都要回歸公務人員退休法,關於所得替代率的規定。並且不管是獎金,還是慰問金,其本質上都是所得,既然是常態性所得,就應納入所得替代率的規範。

李應元表示,民國20108月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不同年資退休公務員可領的所得替代率,並明定不得超過95%。為了配合此新法律,考試院在民國9911月刪除「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中止退休軍公教人員領1.5個月的年終慰問金。因為一旦發放1.5個月的年終慰問,等於每個月的所得增加12.5%超過公務員退休法給予的退休保障。

不論是獎金,還是慰問金,本質上都是所得
不得超過公務員退休法所得替代率上限

因此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的爭議,絕不是藍綠的歷史共業。而是馬政府公然違反998月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新規定。馬政府為了政治考量,以國庫來進行綁樁。以一紙「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違法發放年終慰問金。現在東窗事發,竟然大打迷糊仗,說是依行政慣例,對於新法,故意視而不見。

因此陳冲院長說考慮以打折或排富的方式來處理,李應元認為根本就是搞錯方向,因為這是合不合法的問題,不是行政裁量的範圍。至於有人以大法官釋憲案,說政府在給付行政時,可採較寬鬆標準,這更是胡說。對於法律已經設定上限的事項,行政權絕不能任意放寬。並且過去政府在發放老農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各種福利津貼時,若有溢發情形,都會要求繳回或扣抵。

        因此李應元要求停止發放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並建請監察院進行調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件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三十二條 【公布日期】民國9984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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