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勞資調解失敗,勞工局:雙方應即協商團協


 (台北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業於今(29)日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與資方召開調解會議,有關工會主張「年資補償金、保障2年內不裁員、勞動條件不變及留任獎金」等訴求於本次會議雙方未達共識,調解結果不成立。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據瞭解,勞資雙方將於12月初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可穩定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和諧,陳局長呼籲,雙方應以勞工權益為優先考量,維持冷靜及理性的態度協商溝通,尋求雙贏局面,勞工局亦將協助工會促成團體協約之簽訂;並提醒資方,依團體協約法規定,雇主縱有大股東或經營權變動之情事,尚非拒絕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正當理由。現任之公司負責人,應負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最大責任。
 
    勞工局提醒,工會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54條規定,即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及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且勞資雙方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於罷工等爭議行為期間,應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另雇主並不得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提出團體協商要求及參與支持爭議行為等,而有解僱、降調及減薪等不利待遇,雇主若有前開不利工會或勞工之行為,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保護勞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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