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回應自由讀者曾守一投書


關自由時報於101年11月27日刊載曾守一先生投書「法務部,不准吃案喔!」一文,法務部提出說明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涉犯貪汙等案件,於本(11)月3日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臺高檢署陳玉珍檢察官辦公室、住居所及相關處所等10個地點進行搜索,再於同月(12)日上午10時傳喚被告陳玉珍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有貪瀆等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且所涉犯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業於同月13日經臺北地院裁准。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1款規定,自羈押之日職務當然停止,法務部業依法停止臺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之職務,並於101年11月13日生效。
    二、法務部對偵辦個案一向秉持不介入、不干預、不指導之原則。惟法務部必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嚴守正當法律程序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追訴犯罪。
    三、有關檢察官陳玉珍所涉行政責任部分,臺高檢署業已分案調查中,法務部將依行政調查之結果採取適當之行政究責機制。如經調查檢察官陳玉珍確有應受懲戒之情事,且情節重大,法務部將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其職務。按法官法第50條規定,如受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撤職之懲戒處分,不得充任律師。惟在懲戒處分確定前,另依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前開規定,應已可防止其聲請轉任律師,有害司法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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