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聯盟指法務部槍斃是故意殺人的澄清

(本報訊)就兩公約監督聯盟指稱法務部違法殺人一事,除本日所發之新聞稿外,再提出補充說明如下:
一、 依2012年4月20日公布之我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報告書第83點指出:法務部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以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若受刑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再審、非常上訴,而程序仍在進行中,或有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所規定心神喪失、婦女懷胎之事由,均依上開要點規定暫時停止執行…。第84點亦稱:赦免法並未規定對死刑犯之赦免聲請做出赦免與否之決定,亦未規定程序及准否標準條件,或不服之救濟措施,惟並未限制死刑犯請求赦免之權利。
二、 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因我國赦免法並無請求赦免、准駁等程序規定,因此法務部審酌國內情況執行死刑,並未違反現行赦免法規定,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年決議通過之「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8項所稱,在所有程序未終結前,不得執行死刑之精神並未違背,此參考上述人權報告書所指現行國內現行法令規定,法務部均已踐行,自無違法執行死刑可言,特再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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