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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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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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4128)原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8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總額8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
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3月27日予以停止申報生
效。該公司業於102年4月15日提出補正書件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將副本抄送相關
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2年4月15日
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
及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1月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提起對張○○君之刑事告訴,及同年同月30日終止承攬國家射擊訓練基地-公西靶場
水電及空調工程合約,惟均遲至102年1月9日始發布重大訊息公告。上開2項遲延公告申
報情事核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及第
8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
責人就上開2項違規行為,分別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合計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參、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許○○。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
2項第3款及第1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許○○於97年間代客戶操作股票發生虧損,並於98年至101年以不
實之交易及庫存報表隱瞞客戶,使客戶誤信其帳戶投資並無大幅虧損等情事,核已違反
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
業務人員許○○3個月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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