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夫槍斃6人


(本報訊)法務部長已於4月17日令准紀俊毅等6人 死刑之執行,並於19日執行完畢

    一、關於執行死刑之說明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也是法務部不變的基本立場。廢除死刑雖是近年來國際趨勢,亦是法務部將來在達成民意共識後的努力目標,惟死刑存廢,涉及一國的歷史、社會、政治、文化等因素,層面甚廣,並非一蹴可幾,此由已廢除死刑之歐盟各國,如英、法、義大利、瑞士等在廢除死刑之過程往往費時數十年甚至數百年之努力,即可足證。因此,我國在人民共識未形成前,尚未能依現行法制廢除死刑,則對於經檢察官依法起訴,經不同審級法院的法官,歷經多次的審判,在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之下,判處死刑定讞的刑事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判決書後,依法務部頒「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審核各項事由後陳報法務部,法務部為求慎重,復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逐一謹慎審核確認沒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經總統赦免,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65條所規定心神喪失或懷胎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後,法務部長自有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及「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4點批准執行死刑。
    查被告紀俊毅等人,所犯分別是強盜殺人、殺人等剝奪他人生命法益之罪,其等或以殘酷幾近凌虐手段殺害婦孺生命,或係縱火燒死多名無辜百姓(犯罪事實簡要描述如附件)等,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令人髮指,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及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為實現社會正義,樹立司法公信力及威信,當有依法執行死刑必要,法務部長遂於102年4月17日令准死刑之執行,並於同年月19日分別在本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刑場執行林金德死刑犯;臺中監獄刑場執行陳瑞欽死刑犯;臺南監獄刑場執行紀俊毅、李嘉軒與陳東榮死刑犯;花蓮監獄刑場執行張胞輝死刑犯完畢。死刑執行之方式係以麻醉使受刑人失去知覺後再行槍決,執行手段符合人道立場。
    二、關於死刑政策與人權公約之說明
    我國主動參照聯合國模式辦理兩人權公約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會議,10位國際人權專家於102年來台審查我國國家人權報告,並於3月1日公布給我國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結論性意見),雖曾建議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努力朝向廢除死刑」、「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等。我們理解國際人權專家對於生命權之重視及廢除死刑之國際趨勢,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雖明白揭示生命權為首要人權,但並未否定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前,依法執行死刑判決之合法性,僅要求各國慎重使用死刑,且將科處死刑範圍限於「犯情節重大之罪」或「殘害人群」之情形。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第1984/50號決議批准「保障死刑犯人權之保證條款」,其中第1條除納入上開公政公約規定外,並主張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犯罪可以判處死刑,死刑的範圍應只限於故意犯罪,且發生死亡或其他極端重大結果的犯罪。我國目前仍未廢除死刑,然而此次執行之死刑判決,均屬剝奪生命法益之「情節重大之罪」、「手段殘酷之故意犯」、「造成死亡的極端嚴重結果」,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及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1984/50號決議內容的要求。
    關於「結論性意見」建議暫停執行死刑方面,由於國際人權專家也建議我國政府「應確保所有與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各項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而本日執行的6名死刑犯,均已受到刑事訴訟審級程序之保障,案件在諸多位法官合議審理下始確定,法官對於死刑犯所犯刑事案件之程序及實體均已充分調查,在司法救濟途徑已窮,而無法律依據得予暫停執行情形下,若不依法執行,將斲傷司法公信力,且不符依法行政之法治國原則。而「死刑存廢政策」與「死刑是否執行」為不同層面的議題。就死刑應否廢除,可以透過理性討論、召開研討會、公開辯論,使不同立場者透過持續對話而尋求最大之共識。惟就已經定讞之死刑判決,依法執行乃係法務部之職責,更是維護司法公信力所必要。法務部對於死刑之執行甚為慎重,對於執行死刑前的審核程序亦至為嚴謹,已然窮盡一切法律途徑,確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情況下始為本次之執行。因此,本日執行死刑已依循「結論性意見」意旨為之,並無違背。
    又2012年12月第6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重申關於暫停使用死刑的2007年12月8日第62/49號、2008年12月18日第63/168號;2010年12月21日第65/206號決議,係「籲請」仍保留死刑的國家(指會員國)暫停執行死刑,目標是廢除死刑(calls upon all states:(e)TO establish a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 with a view to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並非以「強制」之方式規定之。依據法務部於101年7月民意調查結果顯示,高達76.7%反對廢除死刑,亦有76.2%民眾認為就死刑確定之判決應依法執行;而依國立中正大學102年1月民意調查結果,高達9成民眾表示不贊成廢除死刑的方向,可見我國絕大多數民眾目前仍反對廢除死刑。而今年又發生「八里雙屍命案」、「嘉義女醃頭命案」及「高鐵及立委服務處置放定時炸彈」等重大社會矚目、駭人聽聞之殺人或危害社會安全案件,民眾認為不執行死刑之結果,將使社會治安惡化而衍生重大犯罪,甚至引起效法情形,是以許多民眾及民間團體紛紛提出應執行死刑之呼籲。因此,我國目前仍無法承諾不執行死刑,但在執行前,均已逐一查詢其在判決確定後有無再進行相關之救濟程序,確認均已完結,如:沒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釋憲,本次更主動徵詢總統府第一局查明總統並未斟酌給予各該死刑犯赦免等,這也是參照國際人權專家在「結論性意見」給我國的啟發作為,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更臻完備。
    目前我國的死刑政策,就是「維持死刑,但減少使用」,藉以捍衛社會正義並保障人權。在減少死刑使用方面,同時廣納各界意見,除已廢除唯一死刑(絕對死刑)之法律規定外,並持續就法律中有「相對死刑」的犯罪進行修正檢討,同時研議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上限等,法務部且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進行廢除死刑前的配套研議,強化被害人保護,推動修復式司法,加強人權觀念宣導與教育扎根,最高法院亦已決定該院對於判決死刑案件均需經過言詞辯論始能判決,足見我國對於廢除死刑及執行死刑案件之慎重態度。
    各界對於本次之執行或許有不同之意見與聲音,惟法務部籲請大家本諸同理心,考量部分死刑犯確實求死意志甚堅、體認被害人家屬在等待司法正義過程所承受之煎熬,亦請理解法務部在「求其生而不可得情形下」必須依法執行死刑之立場,平心靜氣看待本日死刑犯之執行。我們絕對體認到人權保障為普世之價值,惟刑事政策上必須兼顧被害人權益維護及人權保障,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以維護社會治安與安定,保障絕大多數善良百姓的安全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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