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伯仲900萬交保,彰化地院說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48
發稿單位:襄閱庭長
連絡人:余仕明
連絡電話:04-8343171*205      編號:102-001

                                                     
有關被告卓伯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保停止羈押一案新聞稿
一、本院受理102年度偵聲字第50號被告卓伯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案,本院於本年43裁定,主文如下:
「被告卓伯仲提出新台幣玖佰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彰化縣田中鎮OO路OO號;並應於每日晚間七時至九時之間至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報到;於停止羈押期間,不得對本案之共犯及相關證人,實施危害、恐嚇或討論案情之接觸、聯繫行為。」
二、本件承辦法官審酌本案自延長羈押後,檢察官已有調閱相關資料及傳訊有關證人之積極偵查作為,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並屆調查完畢階段,檢察官所指之證人均於102319日傳喚並結證完畢,且檢察官對於同案被告等人,亦以「被告所涉罪嫌之事證已大致查證完畢」,而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在案。
三、從而,本院認被告雖因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而有羈押原因,但現階段如以具保及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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