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


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


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 Part I


羅承宗╱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今年2月間,「反核四公應否投綁大選」論戰引起輿論關注,有主張反核四公投應與2014年「七合一」選舉合併舉行,亦有主張「越快越好」,一完成連署即應立刻舉行。從法律戰略而言,在現行公投法框架什麼手段可讓台灣人民更接近「非核家園」理想?首先應值吾人審慎思量。

公投法於2003年12月公布施行迄今,於短短5年期間內,台灣雖已經歷6次全國性公投,惟所有結果都以挫敗告終,法律上最主要之癥結即是公投法「法定領票門檻」的特殊設計。因為公投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一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第二項)。假設某公投案縱使領票者全數贊成,但只要領票數未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依上開規定該公投案仍將遭受否決。易言之,「不領公投票」等於間接否決公投案,消極不參與領投票的投票權人,反倒成為決定公投案成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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