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節如、林永頌:司法嚴苛偏頗,卡債族深陷困境
消債條例五週年
(本報訊)鑑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三年期間,並未發揮幫助債務人解決債務問題之機能,台北律師公會及卡債受害者自救會合作提出民間版修正草案,蒙陳節如立委襄助提案、與司法院協商,促成新法通過,自101年1月6日起施行。
消債條例新法施行一年多以來,更生、清算通過比例雖然較修法前明顯提升,然而與日本相比(如下開表格),仍存有更生認可及清算免責比例相對偏低、程序駁回比例偏高、審理時間過長等等尚待檢討改進之處。
台北律師公會及卡債自救會一方面肯定司法院為改善過去之缺失所付出的努力,一方面為深陷債務困境的卡債族,強烈呼籲司法院應積極進行下列事項,善盡消債條例主管機關之責:
1.監督各級法院之不當裁定。
2.舉辦消債事件承辦法官、司法事務官之教育訓練,並與民間團
體對話,俾使其瞭解債務人處境。
3.制訂各地之收入、必要支出認定標準。
4.監督法律扶助基金會實現扶助弱勢債務人之任務。
5.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加強宣導,讓消債條例協助更多債務
人。
陳節如立委肯定修法後更生、清算免責比例提高的成果,為幫助更多債務人、落實消債條例立法精神及修法目的,請司法院民事廳提出下列資料:
1.修法後消債事件調解聲請件數及其結果。
2.更生方案中訂有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之件數及法院認可情形。
3.修法後,法院認為協商或調解後毀諾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件
件數及歸責事由。
4.分析更生方案認可比例及清算免責比例仍偏低之原因,提出改
善對策。
附件:
壹、更生認可比例從26%大幅提高至66%左右,但比例上仍較日本的90%左右為低,且收入、支出之計算方式有放寬標準及統一見解之必要
101 年修法將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要件由「公允」改為「盡力清償」後,更生方案認可比例由修法前26%大幅提升至66%,進步顯著,值得肯定。
然而,從形式數據觀之,與日本更生方案認可比例超過9成相較,台灣仍有繼續進步的空間。實質分析101年修法以後的實務見解,發現存有以下問題尚待檢討改進:
1.司法院頒行的法院辦理消債事件應注意事項明訂,債務人將收支餘額的
八成用於清償債務,即可認為已盡力清償,但實務上獲得認可之更生方案幾乎悉數將餘額「全額」用於清償,法院未准許債務人酌留六年更生期間生活應變所需費用,恐過於嚴苛。
2.固定收入之認定過於廣泛:例如實務經常將政府或民間之福利或慈善津貼,或以工代賑之短期性收入,或三節、年終獎金等等非經常穩定之收入,納入更生方案固定收入範疇。
3.必要支出之認定過於嚴苛且標準不一:例如債務人必要支出一旦高於內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通常難被法院接受;又如成年之就學中子女或尊親屬可否列為扶養對象?扶養費額度多寡?各地法院見解不一。
【附表1】:五年來法院受理更生事件辦理結果
開始更生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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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更生方案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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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通過比例E=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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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日本再生事件認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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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件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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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准開始更生件數及比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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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件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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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件數及比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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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至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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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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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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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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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2(68.32%)
|
26.04%
|
94年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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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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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
1,368(75.87%)
|
1,333
|
1,161(87.10%)
|
66.08%
|
97年90.18%
|
1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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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296(76.88%)
|
237
|
205(86.5%)
|
66.50%
|
100年92.15%
|
貳、清算免責比例從7%提高到40%左右,然而仍遠遜於日本的97%,且裁定不免責之理由依然常見失當:
101年修法前,清算免責比例不到7%,超過八成的債務人遭法院濫用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駁回免責聲請。101年修法限縮法院只得審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有無奢侈浪費行為之後,免責比例迅速提高至四成左右,此亦為實務之重大進步。
但,與日本免責比例高達96%相比,台灣僅4成的免責通過比例仍存相當大的改進空間。並且,觀察修法後最近一年的實務運作結果,有幾處甚值關切:
1.以134 條第4款裁定不免責案例雖有減少,然仍可見不合理裁定:例如以少數幾筆大賣場或電器行消費或預借現金行為,認定該當於134 條第4款,完全未考慮該等消費是否係造成負債之主因。
2.法院有濫用134條第2款(隱匿毀損清算財團)、第8款(故意於財產收入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傾向:例如,債務人因不瞭解法律定義或遺忘等因素,遺漏申報特定財產(如保單、對親人的債權),法院不予考量該遺漏有無影響債權人受償可能或情節是否重大即裁定不免責。
【附表2-1】:五年來法院受理清算事件辦理結果
開始清算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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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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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比例E=B*D
|
比較,日本個人破產事件免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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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件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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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准開始清算件數及比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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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件數C
|
免責件數及比例D
|
|||
97年4月至100年
|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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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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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
|
229(9.31%)
|
6.57%
|
94年97.63%
|
101年
|
310
|
253(81.61%)
|
629
|
309(49.13%)
|
40.09%
|
97年97.85%
|
102年1、2月
|
48
|
38(79.17%)
|
76
|
43(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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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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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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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五年來清算事件不免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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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責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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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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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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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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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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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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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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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至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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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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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條4款
1875件(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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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條413件(17%)
|
134條8款46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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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條2款21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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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條3款13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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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287
|
133條173件(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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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條8款79件(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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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條4款52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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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條2款29件(10%)
|
134條6款5件(1%)
|
102年1、2月
|
32
|
133條15件(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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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條8款13件(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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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條2款7件(22%)
|
134條4款5件(16%)
|
|
參、更生、清算遭程序駁回比例在兩成左右,雖已好轉,但相較於日本不到1%仍是偏高,有賴法律扶助機關對債務人伸出援手改善之:
101年修法以前,法院對消債事件程序審查門檻甚高,六成以上更生事件、三成的清算事件遭程序駁回。修法後程序駁回比例降低至兩成左右,固然是明顯趨於好轉,但也意味著依然有五分之一的債務人通不過程序審查(相較之下,日本債務人受程序駁回裁定之比例不到1%)
日本再生及個人破產事件,七成以上有律師或司法書士擔任代理人。台灣更生清算事件,常見無法律常識之弱勢債務人自行申請,此或為程序駁回比例居高難下之重要原因,值得法律扶助機關關切、對債務人伸出援手。
【附表3】:五年來更生、清算事件程序駁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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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事件程序駁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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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事件程序駁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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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日本再生、個人破產事件程序駁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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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至100年
|
61.88%
|
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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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7、100年調查結果,再生或破產事件程序駁回比例均未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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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24.13%
|
18.39%
|
|
102年1、2月
|
23.12%
|
20.83%
|
肆、卡債族人數八十多萬,聲請更生或清算人者,一年不到二千五百人;修法前遭受不當不免責裁定者將近2000人,依新法重新聲請免責只有數十人,顯示債務人對法院信心未回溫,不求助更生、清算程序解決債務問題:
更生、清算事件聲請件數,自消債條例97年施行以來,呈現下滑趨勢,即使101年修法以後更生認可比例及清算免責比例顯著增加,但聲請件數並無回升遑論超越消債條例施行首年的水準。中研院研究估計台灣社會有80幾萬卡債族,但聲請更生或清算者101年整年度卻不到2500人,整體而言債務人對求助法院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解決債務問題,尚乏信心。
此外,前述1,875位(見附表2-2)於修法前受法院以消債條例134條第4款裁定駁回清算的債務人,依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有權依新法再次聲請免責,但新法實施一年多來僅幾十位債務人聲請。期待司法院既已用心訂出良法,應再加強宣導,方能真正發揮幫助債務人的效果。
【附表4】:五年來更生、清算事件聲請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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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新收件數
|
清算新收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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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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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0
|
1,148
|
98年
|
5,970
|
1,364
|
99年
|
2,472
|
1,244
|
100年
|
1,795
|
554
|
101年
|
2,094
|
342
|
102年1月至2月
|
443
|
67
|
伍、日本2個月以內決定是否開始更生者將近9成,台灣不到5成,日本半年內決定是否認可更生方案者超過9成,台灣經常不到5成;日本2個月內決定是否開始清算者將近九成,台灣頂多7成,日本4個月內決定是否許可免責高達99%,台灣半年內做成決定者未達4成。台灣法院辦理消債事件速度仍嫌過慢:
法院審理消債事件期間過長常為外界詬病,監察院早於99年間即出具調查報告詳細指摘。觀察更生事件辦理時間,法院於兩個月以內就裁准開始更生與否者,在台灣不到五成,在日本超過八成;法院於半年內決定是否認可更生方案者,在台灣不到五成,在日本超過九成。至於清算事件,最近三年6~7成債務人可以在兩個月內取得開始清算與否裁定,比起97、97年過半數債務人需等待二至六個月已有改善,但仍略遜於日本的9成;開始清算後,於半年內取得免責與否裁定之台灣債務人約略於4成上下,相較於日本99%債務人於四個月內就取得免責與否之裁定,台灣法院審理免責期間實嫌過長。
【附表5-1】:更生事件辦理時間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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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聲請至裁定開始更生與否
|
更生開始至認可更生方案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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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
日本
|
台灣
|
日本
|
|
97年
|
2個月內:42%
2-6個月:53%
|
2個月內:88%
2-6個月:9%
|
6個月內:98%
|
6個月:93%。
|
98年
|
2個月內:20%
2-6個月:48%
|
|
6個月內:33%
|
|
99年
|
2個月內:37%
2-6個月:46%
|
|
6個月內:14%
|
|
100年
|
2個月內:48%
2-6個月:45%
|
3個月以內:將近90%
|
6個月內:31%
|
5個月內:將近90%。
|
101年
|
2個月內:47%
2-6個月:49%
|
|
6個月內:45%
|
|
102年(1至2月)
|
2個月內:45%
2-6個月:50%
|
|
6個月內:63%
|
|
【附表5-2】:清算事件辦理時間比較:
|
清算聲請至裁定開始清算與否
|
清算開始至許可免責與否
|
||
台灣
|
日本
|
台灣
|
日本
|
|
97年
|
2個月內:42%
2-6個月:50%
|
2個月內:88%
2-6個月:11%
|
6個月內:100%
|
4個月內:99%
4-6個月:0.5%
|
98年
|
2個月內:20%
2-6個月:48%
|
|
6個月內:61%
|
|
99年
|
2個月內:74%
2-6個月:19%
|
|
6個月內:43%
|
|
100年
|
2個月內:75%
2-6個月:22%
|
2個月內:超過8成
|
6個月內:37%
|
4個月內:99%
|
101年
|
2個月內:58%
2-6個月:39%
|
|
6個月內:33%
|
|
102年(1至2月)
|
2個月內:60%
2-6個月:33%
|
|
2個月內:3%
2-6個月: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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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自用住宅特別條款利用情形不多:
101年修法前,消債條例未設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修法後雖增設俾幫助肩負房貸與信用貸款的債務人,但新法實施一年來利用者寥寥可數。日本再生債務人利用自用住宅特別條款的比例,由91年的26.68%、94年的35.47%、97年的36.99%,進展至100年的52.67%,期許台灣的利用情形亦能逐年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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