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團隊:「密件」押人, 重創人權



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戕害公正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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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針對檢院雙方330日以「密件」作為裁准羈押賴素如之依據,此作法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公正審判原則」,因為在完全不讓被告及辯護人知悉「密件」內容情形下,被告暨辯護律師根本無從據以答辯,不僅嚴重妨害被告攻防權利,更是司法濫權羈押戕害人權的活生生真實例證。

    據聯合報331日所載,法院裁准羈押的關鍵是檢察官當庭拿出一份「秘密資料」給合議庭,並要求不能遞給律師團看,結果此「密件」竟讓法官改變心意,裁定賴素如及程宏道都收押禁見。本案從頭到尾賴素如均未曾向任何人要錢,其間對話完全僅是金主與兩位中間人之間的對話,尤其可議的是,羈押庭上檢院雙方對金主程宏道控行賄、虛設公司,喊冤解釋「他不認識賴素如,連見都沒見過」以及中間人彭建銘雖說賴素如要錢,但金主程宏道認為「彭建銘是『膨風』不相信他」等有利被告知證詞既不採亦不駁,完全略過,更何況連金主都不信有索賄的情事,怎麼會拿錢出來行賄何以檢方就單單獨採中間人彭建銘的說法,尚有串證之虞為由逕以草率收押。

    檢院聯手濫權羈押賴素如,不僅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更戕害了賴素如所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因為聲押庭就是要給檢、辯雙方陳述意見之機會,今檢察官突襲式提出所謂「密件」作為聲押理由,合議庭又據此形成裁准羈押之心證,這種偵審方式與不召開羈押庭就直接羈押被告的時代,有何差別?

    羈押之目的並非在懲罰被告,羈押處分更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性,只有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的情況下,法院才應准許羈押。賴素如在羈押庭中所受不公平的對待,除了讓人痛心疾首,更嚴重減損人民好不容易才逐漸恢復對司法的信賴,是台灣法治發展上一大敗筆。尤其,在不公正的審判下,未來即使賴素如守住清白,但是在司法訴訟的過程中,她所受到的傷害與身心的煎熬,不足為外人道,受損的個人聲譽,更不容易恢復。

    我們堅信賴素如是清白的,也籲請法院能給予賴素如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密件」收押賴素如不僅形同司法改革開倒車,更嚴重戕害賴素如作為被告應有的人權,當為全民所唾棄。如果我們的法院是用不正當、不公平的方式來尋求真相,那司法正義完全無法期待,法院要獲得人民的尊重與信賴,比登天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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