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團隊:「密件」押人, 重創人權
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戕害公正審判原則
102年4月1日
(本報訊)針對檢院雙方3月30日以「密件」作為裁准羈押賴素如之依據, 此作法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公正審判原則」,因為在完全 不讓被告及辯護人知悉「密件」內容情形下, 被告暨辯護律師根本無從據以答辯,不僅嚴重妨害被告攻防權利, 更是司法濫權羈押、戕害人權的活生生真實例證。
據聯合報3月31日所載,法院裁准羈押的關鍵是檢察官當庭拿出一 份「秘密資料」給合議庭,並要求不能遞給律師團看,結果此「 密件」竟讓法官改變心意,裁定賴素如及程宏道都收押禁見。本案從 頭到尾賴素如均未曾向任何人要錢,其間對話完全僅是金主與兩位中 間人之間的對話,尤其可議的是,羈押庭上檢院雙方對金主程宏道被 控行賄、虛設公司,喊冤解釋「他不認識賴素如,連見都沒見過」 以及中間人彭建銘雖說賴素如要錢,但金主程宏道認為「彭建銘是『 膨風』不相信他」等有利被告知證詞既不採亦不駁,完全略過, 更何況連金主都不信有索賄的情事,怎麼會拿錢出來行賄, 何以檢方就單單獨採中間人彭建銘的說法,等尚有串證之虞為由逕以 草率收押。
檢院聯手濫權羈押賴素如,不僅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更戕害了賴素如所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因為聲押庭就是要給檢、 辯雙方陳述意見之機會,今檢察官突襲式提出所謂「密件」 作為聲押理由,合議庭又據此形成裁准羈押之心證, 這種偵審方式與不召開羈押庭就直接羈押被告的時代,有何差別?
羈押之目的並非在懲罰被告, 羈押處分更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性,只有在「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的情況下,法院才應准許羈押。賴素 如在羈押庭中所受不公平的對待,除了讓人痛心疾首, 更嚴重減損人民好不容易才逐漸恢復對司法的信賴, 是台灣法治發展上一大敗筆。尤其,在不公正的審判下,未來即使賴 素如守住清白,但是在司法訴訟的過程中, 她所受到的傷害與身心的煎熬,不足為外人道,受損的個人聲譽, 更不容易恢復。
我們堅信賴素如是清白的, 也籲請法院能給予賴素如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密件」 收押賴素如不僅形同司法改革開倒車, 更嚴重戕害賴素如作為被告應有的人權,當為全民所唾棄。 如果我們的法院是用不正當、不公平的方式來尋求真相, 那司法正義完全無法期待,法院要獲得人民的尊重與信賴, 比登天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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