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不需要派出所報到


呂炳宏免除每日再向管轄派出所報到
士林地院受理被告呂炳宏因涉嫌強盜殺人案件,前經該院以102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 號裁定,以新台幣300 萬元具保,並附帶包括每日上午十時向管轄派出所報到等多項強制處分。茲據聲請人即被告以每日報到均引發媒體聚集採訪,影響檢警偵辦及造成社會大眾不安等由,聲請免除上開每日報到處分。本院徵詢承辦檢察官結果,檢察官亦表示:同意免除被告每日報到義務,其於偵查進行無礙,且每日媒體拍攝,恐有影響偵查作為之虞等語。綜合被告所陳及檢察官意見,足認繼續維持上開每日報到處分,確於偵查進行有不利影響,從而已不具必要性,是聲請人聲請免除上開每日報到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日起,被告呂炳宏無須每日再向管轄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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