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寶石,避不見面

【裁判字號】101,上易,2865
【裁判日期】1020321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8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鳳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
65號,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9661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陳鳳儀前經友人卓男富之介紹,認識李金幣,向李金幣稱
    其為「中華民國帛琉共和國文化經濟貿易交流協會」(下稱
    中帛交流協會)成員,人面廣闊,兩人遂於民國98年12月22
    日簽訂授權書,約定自98年12月30日起2 個月內,共同合作
    開發李金幣所經營、位於臺東縣東河鄉都鹿北山地方之「藍
    天採礦場」。詎陳鳳儀自始即無將該礦場所生產之藍寶石礦
    送鑑定之真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
    ,向李金幣佯稱:為合作開礦或介紹買家買礦,李金幣需先
    提供該礦區之藍寶石礦以供鑑定成份,鑑定後將予歸還云云
    ,致李金幣陷於錯誤,誤信陳鳳儀有意將礦石送鑑定,乃於
    99年1 、2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捷運淡水線北投區某捷運站
    附近餐廳,交付藍寶石礦2 顆(1 件對剖成2 顆,當時價值
    約新臺幣【下同】25萬元)予陳鳳儀。事後李金幣為求保障
    ,與陳鳳儀相約於99年4 月10日,在臺北市士林區某咖啡廳
    見面,要求陳鳳儀簽立內容為:「前代李金幣先生保管臺灣
    藍寶石礦壹件重量玖佰公克,市值新臺幣貳拾伍萬圓正,應
    於民國99年4 月20日原物歸還,並不得有任何毀損情況。此
    致李金幣先生。保管人:陳鳳儀筆。中華民國99年4 月10日
    。」之保管條1 紙。因李金幣發現陳鳳儀未留存其基本資料
    ,乃再度與陳鳳儀相約於1 週後見面,經陳鳳儀在前開保管
    條上加註其「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地址:台北市
    ○○○路0 段00巷00號6F」等內容後,即避不見面。嗣李金
    幣依陳鳳儀留存上址前往,遍尋無著,始知受騙。至100 年
    7 月6 日下午某時許,李金幣在臺北市○○區○○○路0 號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下稱臺北車站)內巧遇陳鳳
    儀,要求陳鳳儀交出前揭藍寶石礦,仍無結果,乃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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