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社評論〉媒體 偵探 法官(轉貼)


◎ 盧世祥  2013,4,5自由廣場
台灣媒體在刑事案件當偵探與法官,早已不是新聞。最近接連發生新北八里雙屍、三重分屍醃頭案,社會震驚。儘管媒體辦案侵害人權、違背法治、惹人厭煩,也重傷自身公信力,媒體積習不改,處理重大命案新聞有如寫偵探小說。
媒體辦案從前有之,於今尤烈。特別是電視新聞台,既搶先新聞,連續播報,也設定議題,加上談話性節目炮製「輿論」,威力十足。媒體早年辦案以社會事件為主,後來擴及政治,往往成為「獵巫」工具;九年前的三一九槍擊案即為顯例,未經查證的臆測式陰謀論充斥。
從新聞倫理說,媒體是旁觀者,辦案絕非正常頭路,顯屬踰越分際。何況辦案講求證據,即令專業治安人員亦未必找出真相,偵破案情;媒體業餘辦案,必然摃龜,自愛的從業員不為也。只是,在「第四權最偉大」的台灣社會,自律是新聞界稀有元素,最近就有報告指出,幾乎所有媒體的倫理委員會都形同虛設,在追求收視率為先、唯利是圖的媒體文化中,每遇大案必辦,且未審先判,幾成慣性反應,長年不改。
面對不知自律的媒體,英國政界最近跨黨派協議,他律與自律並行,要以新的嚴格管理報業機制,訂定相關法律,保障受侵害者權益,對違規業者最高可科一百萬英鎊重罰。報業且須處理更正事項,延攬獨立人士成立自律組織,訂立報業守則,設立仲裁單位,快速便捷處理公眾投訴。
部分相關規定,其實見諸現行廣電法令,NCC版反媒體壟斷法也提及,只是有法不行,常比無法更糟。如果三一九槍擊案炮製「奇美小護士」的媒體與名嘴無須引咎,連欠社會及當事人的道歉都免了,媒體當然繼續有案必辦,因為這是少本而萬利的生意。要改變現狀,英國是一種模式,確實執行我們現有法律也是正辦,相關報導評論受害者尤須挺身而出,讓惡意侵權的媒體與名嘴至少在法律上付出代價。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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