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函釋觸法,內政部遭糾正

(本報訊)內政部2012年對市地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指配之函釋,不僅牴觸、逾越現行法令,更創設現行法令有關市地重劃指配規定所無之事項,不符依法行政原則,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4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余騰芳提案,糾正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內政部對於市地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指配,考量現行都市計畫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及開發方式已趨多元,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不盡然受到影響,於101年函復台中市政府,如原地主自願切結放棄其調配權利,應優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不得以抵費地強行指配,內政部對維護人民財產權益或有考量,但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表示,內政部函釋不僅牴觸、逾越現行法令,更創設現行法令有關市地重劃指配規定所無事項,不符依法行政原則。
二、 非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交通用地)依都市計畫規定,應整體規劃,未來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獎勵民間參與,或以一般徵收方式開發。但依內政部該函釋,該公共設施用地地籍將可能產生畸零、細碎不整,反而延宕開發時程,有違市地重劃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意旨,且切結書法律效力容有疑義,不具強制力,未來開發如遇爭議,仍須回歸司法審判,實浪費行政及司法資源,徒增困擾。
三、 內政部不察本案重劃區重劃辦理進度,竟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才作出與多年來法令見解與實務作法不同的法令解釋,干涉既有救濟機制,導致原土地分配結果效力產生疑義,實有不當。
四、 市地重劃後土地計算負擔與分配設計,涉及原地主財產權益,影響重大,相關作為應依據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命令。內政部未於修正或增訂相關法令規定情形下,逕以函釋復知台中市政府,未於政府公報登載發布,也未通令全國一體適用;該函釋究屬個案解釋或通案解釋,於監察院調查時仍混沌不明,顯見作業草率,未盡周延。
1020410中市土地重劃.doc1020410中市土地重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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