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亂假釋後劫殺女師,監委高鳳仙糾正法務部、屏東、桃園及新北市

(本報訊)法務部未依法審查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要件,率准假釋出獄,再犯劫殺高中女老師,有違失
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依法辦理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出獄後之社區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核有違失,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
一、 桃園縣1名假釋期滿之黃姓性侵前科犯,因無業缺錢,竟於2012年520日涉嫌劫殺高中女老師,凸顯假釋期滿之性犯罪者到處遊走,形同「」,形成治安上嚴重漏洞,究相關權責單位對於性侵犯之假釋審核作業及假釋期滿後之監控等配套機制,是否善盡監管之責,誠有疑問,本院高委員鳳仙爰申請自動調查,冀藉此案之調查,敦促相關主管機關重視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案件之審查及假釋出獄後之社區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俾免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出獄後形同「」,成為治安上嚴重漏洞。嗣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於2013410日審議通過高委員鳳仙所提糾正案。
二、 案經本院深入調查後,發現:
(一)  依刑法及監獄行刑法規定,性侵害犯罪之受刑人經評估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者,始可報請假釋。法務部訂定辦法卻違背上開規定,明定性侵害犯罪之受刑人如具治療或輔導成效者,即可提報假釋審核。本件受刑人黃建憲雖經認定已完成治療程序,但法務部明知其再犯危險程度漏未記載評估結果,故未符合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要件,且無視於其暴力危險經評估屬中危險之事實,竟准許黃建憲假釋出獄,核有違
(二)  屏東縣政府未依法於接獲黃建憲假釋出獄資料後1週內通知及1個月內安排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亦未查詢黃建憲之戶籍異動情形,故不知黃建憲早已遷籍新北市;該府警察局雖早知悉黃建憲遷居之事實,卻未告知該中心,該府遲至其出7個多月後始函請新北市政府接續辦理,致使黃建憲於出獄8個多月後,始由新北市政府安排接受第1次治療輔導課程,核有違失
(三)  新北市政府辦理黃建憲之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對於黃建憲回屏東照顧母親之理由,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准假,亦未善用該府警政機關之查訪資料,以掌握其行縱,致黃建憲未接受治療輔導1年;該府未對其依法予以裁罰,且未查證其是否在桃園市工作即率予轉介桃園縣政府核有違失
(四)  桃園縣政府於2011年8月接受新北市政府轉介後,明知黃建憲僅出席1次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處遇課程,自2011年1014日起至2012年520日在桃園市犯下強盜殺人案止,逾7個月未再參加課程,卻亦未依規定將其出席情形通知新北市政府,新北市亦未積極追蹤其出席情形,並依法予以裁罰,均有違失。
(五)  侵害犯罪加害人出獄後,地方政府府之性侵害防治中心依辦理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警政機關依法辦理治安顧慮人口列管查訪作業時,經常彼此欠缺橫向聯繫機制,各行其事,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社區治療輔導成效不彰,且易形成治安漏洞;內政部允宜審酌研議妥為建制相關機關協調聯繫機制,以防制再犯。
三、 基於以上之發現,本院除提案糾正法務部、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亦函請內政部檢討改進,並要求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檢討追究所屬機關承辦人員及主管行政違失責任見復
20130315糾正案文.doc20130315糾正案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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