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


(本報訊)司法院為配合家事事件法就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其第3編第2章、第3章及第4編第9章至第11章就婚姻、親子關係、宣告死亡、監護及輔助宣告等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以及為因應法官法及家事事件法相繼制定,並提供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更多元的柔性司法服務及輔導,爰分別於101330日及43提出「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審查後,於今(16)日三讀通過。
鑑於家事事件法已於10161日施行,立法院本次三讀通過上揭修正草案,將得以與家事事件法新制完全接軌。
一、民事訴訟法修正重點
本次民事訴訟法之修正重點,除配合家事事件法之制定,刪除及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外,另為因應實務上之需要,一併修正法院職員迴避、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所為異議之規定,並增訂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移付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之救濟程序,計刪除89條、修正12條,合計101條。
二、非訟事件法修正重點
在非訟事件法部分,除配合家事事件法之制定,刪除及修正非訟事件法相關條文外,另為加強非訟程序關係人之程序主體權保障,及維持非訟事件確定裁定之正確性、公平性與妥當性,增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程序、非訟程序之承受及續行、非訟程序之和解、確定裁定因有情事變更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審等規定,計增訂8條、刪除77條、修正5條,合計90條。
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重點
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方面,重點包括:
()修正管轄事件之範圍,將原列為1.民事訴訟法之人事訴訟事件、2.非訟事件法之家事非訟事件、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事件、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定監護人事件、5.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遺產繼承事件、6.精神衛生法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7.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保護安置事件、8.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合併為「家事事件法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配合法官法之規定,刪除法官職務列等及晉敘規定,並刪除法官兼任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增訂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等規定。本次修法後,將更深化對弱勢、婦幼及少年司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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