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程宏道再度羈押
台北地院102年度聲羈更(三)字第5號裁定新聞稿 102.04.04
本院102年度聲羈更(三)字第5號裁定之主文:被告程宏道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裁定意旨略以:
檢察官以被告程宏道涉嫌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不實資本登記等罪,被告雖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就增資部分為不實資本登記之犯行,然此部分事實,業據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在卷,堪認被告程宏道犯罪嫌疑重大,而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投資契約書上所蓋用馬來西亞00公司及00私人有限公司之印章之犯罪情節仍有待查證,而共同被告黃00及證人陳00目前均在國外,且與被告間具有一致之利害關係,雙方存有相互勾串證詞之誘因,亦足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而不實增資部分,亦有待與相關證人相互對質,並調閱資金流動紀錄,因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之羈押原因,且不能以其他方式代替,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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