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對於陳節如立法委員、林永頌律師,有關卡債問題的回應


(本報訊)針對陳節如立法委員及林永頌律師於49日在立法院召開「消債條例五週年」記者會認司法嚴苛偏頗,使卡債族深陷困境之質疑,司法院說明如下
一、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認可更生方案及免責均明顯提高
各法院辦理消債事件 ,經本院多方宣導及新修正消債條例已於10116日生效施行,自1011月迄1022月止,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比例由修法前38.12%提高為76.05%;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比例由70.58%提高為81.28%;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比例由修法前68.32%提高為87.01%;裁定清算免責比例由修法前9.31%大幅提高為49.93%,是修法前5倍多,已見修法成效。
二、相關規定已酌留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不時之需費用
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是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或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或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均宜認為盡力清償。法院如要求債務人應悉數將餘額用於清償,自可循法定程序救濟。
三、法院認必要生活費用,應依債務人具體情形認定
目前各法院就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多已參採本院民事業務研究會意見,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若干,應依其具體生活狀況個別認定之,不宜概以內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本院不宜訂定「債務人最低生活費標準」作為認定之依據。
四、本院持續辦理教育宣導,並舉行研討會
本院為使辦理消債事件人員瞭解消債條例立法意旨,妥適進行相關程序,每年對上開人員辦理教育訓練。最近將於102412日召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五週年」研討會,對消債事件之實務運作回顧與展望。另訂於102418日至19日辦理消債業務研究會,對實務運作所發生疑義進行研討,凝聚共識。
、符合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之債務人,儘早聲請免責
為使在修正前因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受不免責裁定之債務人,亦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聲請免責,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明定該債務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依修正後規定聲請免責,該2年期限,將於10315日屆止,符合此要件之債務人應儘早利用此條項規定聲請裁定免責,以重建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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