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針對自由時報登載華光社區地上物拆除工作所涉建物保存事宜提出說明



    一、法務部對於華光社區地上物是否屬古蹟或歷史建物之判斷,一向尊重文化古蹟主管機關如臺北市政府之專業及權責,並依主管機關之相關公告或審查決議辦理,並無輕視文化資產之情形。
    二、經查,97年間臺北市政府曾就華光社區建物之保存事宜進行審議,依當時會議結論所示,華光社區建築物並未達文資保存價值標準,均不列入古蹟及不登錄歷史建築,而為適度留存歷史紋理,該結論列出22戶建物要求應予以測繪保存;另針對金華街135號建物(即原公共浴場)及臺北監獄舊圍牆(南牆),會議結論則建議保留以作為開放空間。前述應辦及建議事項,目前均尚由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規劃辦理或協調相關機關處理中,相關應辦事項及行政程序尚未完成,此部分相關建物法務部自不會擅自進行拆除。
    三、至於法院排定於4月16日辦理強制執行之違占建物係與前述原公共浴場相毗連,該違占建物非僅無權占用國有土地,對該浴場建物完整亦造成破壞及危害,無論基於占用土地之處理或對具保存價值建物之維護,該違占建物均應早日予以拆除。進行拆除違占建物時,必會妥慎處理避免損及該浴場建物,法務部人員亦無報載所稱拆除時將與浴場建物保留15公分之說法。又該預定強制執行之違占建物,因該戶占用人刻正辦理申請入住臺北市政府所提供中繼國宅之事宜,考量該占用人居住之需要及配合搬遷之意願,法務部所屬機關將向法院陳報暫緩辦理強制執行。
    四、法務部表示,對於前述原公共浴場建物是否列為暫定古蹟,將尊重主管機關之權責,但強調法務部一定依法並循法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務後,才會進行拆除,對於主管機關本於專業及權責之提醒或指導,法務部表示歡迎及感謝。
    五、另有關報載,法務部對於法院於3月27日辦理強制執行作業時產生之衝突未予回應一節,按強制執行作業之進行,係由法院主導並指揮員警依法貫徹公權力之執行,對於執行之過程,法務部尊重並支持法院之相關處置。又有關違占建戶安置問題,本屬臺北市政府對於臺北市民提供給付行政之權責,法務部所屬機關僅係基於土地管理機關身分提起訴訟並依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爾後全部土地將交還財政部處理,因此法務部並無安置違占建戶之法定預算及權責,更何況法務部針對弱勢違占建戶已協調臺北市政府等相關機關並提供必要協助,請外界不要苛責法務部依法行政之作為或誤解法務部在此拆除程序中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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