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宏道交保,北檢抗告高院更裁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偵抗字第387號裁定之新聞稿
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羈更(二)字第4號裁定對被告程宏道准予交保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3)日晚間公告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其理由如下:
被告程宏道於原審法官訊問時承認部分公司法第九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惟否認有何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等罪,惟該等犯行,業有其餘同案被告坦認不諱,並經相關證人供證綦詳,且有卷內相關事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本案尚有多名證人亟待傳喚,而有調查之必要,業據檢察官釋明在案。原審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羈押之必要,卻又諭知「被告程宏道不得與賈二慶、彭建銘等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聯繫」,似認被告確有串證之虞,然又未說明上揭實務上難以查證、監督之應遵守事項,如何有效替代檢察官為防止其勾串共犯或證人而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原裁定之理由不備,自有發回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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