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韜借千萬判還

【裁判字號】101,重訴,1035
【裁判日期】1020327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被   告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 佰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      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 佰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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