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克古船復原計畫 任由廠商施工與出航 主桅桿斷裂 監察院糾正

(本報訊)臺南市政府辦理「古代戎克船復原重現計畫」,未詳實評估就增設船隻出海航行設施,致主桅桿斷裂,迄未修復與釐清責任,監察委員尹祚芊、吳豐山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臺南市政府未詳實評估,即於「古代戎克船復原重現計畫」另案增設出海遠航設施,且疑因主桅桿疏於養護及任由承商未依設計私設鐵框,影響主桅桿結構,該船航訓期已發現主桅桿異常現象,市府任由繼續下海航行,致主桅桿斷裂,迄未釐清責任與修復,船隻長期閒置,未達預期效益,浪費鉅額公帑。
二、 臺南市政府於船隻興建時即決議航行,卻未依規定取得建造許可,任由承商開始建造,未完成查驗及取得航政機關船舶檢查證書,就廣邀各界人士乘船出港航行,船隻領得船舶查證書後,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所有權登記,市府未依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檢查及登記事宜,違反船舶法規定,致遭裁罰,顯有疏失。
三、 臺南市政府未依採購契約確實審查船舶產物保險內容與理賠要件,導致主桅桿斷裂後,相關損毀修復費用難以獲得理賠,恐將另增公帑支出,實有違失。
四、 臺南市政府規劃新建之船博物館工程,未經採購程序,任意增加施作工項而超出原預算規模;博物館建築本體工程未取得建造執照,任由承商逕行開工施作,取得建造執照後,也未向主管建築機關補辦申請開工,均有違建築法相關規定;且結構外審、消防圖等延至開工才審查通過,並放任監造設計單位延宕設計時程,又因結構設計不當而須辦理變更設計,致工程停工解約,市府顯未善盡監督責任;市府對監察院詢問事項,未能切實釐清說明,船博物館採購案相關卷證資料移交管理不善,致難以尋獲,確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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