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日談誹謗除罪化 (轉貼自由廣場)


最近,高雄市、台南市、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雲林縣聯合宣布四月七日為「言論自由日」,令人感慨!照理說,言論自由為普世民主自由、人權價值,中央政府應率先倡導,現反由地方政府奉為圭臬,對照之下,顯示上位者鄙陋,不知今夕何夕。
說來諷刺,鄭南榕為言論自由殉道已經二十四年,出版法也早已廢除,台灣民主化走到今天,卻還受到刑法誹謗罪的繩治。此在進步的民主國家罕見,其泰半皆予廢除,或改由民法救濟。何況我國立法院在2009年5月猶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公約,卻未見認真實施,任由誣控濫告現象氾濫,尤以受媒體監督的權貴、官員和商賈者為最,非僅浪費司法資源,製造「寒蟬效應」,亦嚴重戕害言論自由。
無怪美國自由之家(包括無國界記者聯盟、國際記者協會等),近年來對台灣的新聞、言論自由始終評價不高。像美國自由之家在「2013全球自由度報告」,就將台灣在「政治權利」項目中的「公民自由」列為二級。而台灣的新聞自由,也從2008年的第32名,跌到2009年的第43名,2010年再跌到第47名,2011年更跌到48名,2012年才回到47名。在在值得警惕!
所謂「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古有明訓。除此,還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和雅量。胡適亦說:「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像美國著名的大法官威廉布瑞南,在蘇利文案的判決就指出:「有關公共事務的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不悅的批評」。顯然誹謗罪責不得立法侵犯,已蔚為世界潮流。
例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而美國法院更對言論和出版自由採支持立場。像1988年的情色雜誌「好色客」(Hustler),以嘲諷手法描述牧師法威爾和他母親酒後「發生第一次」,儘管已註明是虛構文章,但仍被法威爾告上法院。全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判決「好色客」勝訴,理由是公眾人物應容忍刻薄、激烈的言論;儘管會有言論讓人不悅,但這不構成壓制言論自由的足夠理由。
在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就提及誹謗立法的原則指陳:「締約國應該考慮誹謗立法除罪化;無論如何,刑罰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案件,自由刑絕對不是適當的處罰。國家亦不得以誹謗罪起訴刑事被告之後卻不迅速進行審判---此種作為會產生寒蟬效應,不當地限制被告乃至於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
而台灣的加重誹謗罪(處以一年到兩年有期徒刑),顯已牴觸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意旨。況且今天以刑法監禁誹謗者,並不能使受害者得到救濟,反使國家形象、自由價值受損,即便用罰金處罰,意義有限。
換言之,濫訴結果只會「勞民傷財」,徒然助長「寒蟬效應」,與民主政治的真諦背道而馳,是以誹謗除罪化才能確保言論自由!
(作者為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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