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吳宜臻:親密愛人分手暴力應入法


分手變仇人 恐嚇殺害樣樣來

(本報訊)1998624「家庭暴力防治法」公佈上路迄今已逾15年,惟多數規定仍與現行實務產生隔閡,致家庭暴力防治效果不彰,不僅被害人本人無法獲得確實保護,對其子女或其他關係人部分亦有掛一漏萬之感,例如目睹家庭暴力之未成年人在現行法中即付之闕如。這些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不僅在心裡留下極大的創傷,未來還可能成為家庭中施暴者的高危險群,但是現行的家暴法卻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給予適當的輔導,避免未來的悲劇發生。

    此外,隨著社會變遷,伴侶間的親密關係態樣日趨多樣化,伴隨而來的「親密關係暴力」越來越嚴重。相較於英、美、澳等先進國家,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仍囿於家庭或是同居關係之限制,對於「未婚且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之暴力還未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中,導致此類的被害者對於暴力行為多是隱忍以對,惟有待遭受傷害或恐嚇時,才能提出刑事告訴,這對於被害者的人身安全都顯有不足。

    根據吳宜臻委員國會辦公室的統計,今年310日至610之新聞報導,有關情侶分手後傷害、恐嚇甚至是殺害對方的新聞就有38件,幾乎每三天就有一件,這些都是已經造成重傷害或是死亡才會上報,且根據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去年8-12月的網路問卷調查,統計發現有經歷過親密關係暴力的人中未同居比例就高佔23.8%,且大多數為18-25歲年輕女性!

因此,我們推估全台有更多「未婚且未同居」 之親密關係暴力受害者,仍默默承受暴力行為。難道我們的政府要到重大傷害事件頻傳,才願意正視未同居親密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嗎?難道政府不應該在傷害未擴大之前就及時保護這些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受害者嗎?

    立法委員吳宜臻和婦女團體已送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法不足之處予以補充,其中最大的修改是增加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之概念,以及將「未婚且未同居」關係之暴力行為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藉以呼籲社會重視進入家庭形式前的親密關係暴力問題,建構完整的家庭暴力防護機制與救濟程序。為此,在家暴週前夕,立法委員吳宜臻、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與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一起呼籲立法院應盡快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期達到更為周延保障。
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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