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產違規罰120萬

(本報訊)金管會於102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該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命立即改善及議處核保及相關失職人員。
一、裁罰時間:102年9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保險法第14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 受理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之核保作業,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及議處核保及相關失職人員。
(二)辦理個人傷害保險核保作業,未確實評估被保險人職業類別,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罰鍰60萬元及議處失職人員。
(三)未與非金融機構簽訂代收保費合約,而有保費代收情事,依保險法第149條之規定處以糾正,並命立即改善,另議處失職人員。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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