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銀行資訊出事,金管會重罰400萬

(本報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將部分資訊作業委託集團之境外資訊中心辦理,核有對受託機構之監督管理不足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第1項及第45條之1等相關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合計400萬元
一、 裁罰時間:102年9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將部分資訊作業委託集團之境外資訊中心辦理,核有下列違規情事:
(一) 未於本會實地檢查期間,依本會之調閱清單提供相關資料,導致檢查人員無法於實地檢查期間完成檢查,有違銀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二) 對境外受託機構之監督管理不足,且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未因應法規之變動適時檢討,有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 未能充分瞭解及掌握境外受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管情形,有違「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合計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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