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敏修正醫療法 確保醫護執業安全


  (本報訊)林口長庚醫院一名護士,因未在電話中向桃園縣蘆竹鄉王貴芬鄉民代表解釋家屬病情,引發王姓鄉代不滿,詎料王貴芬竟前往醫院護理長室掌摑護士,導致護士的臉頰被摑至紅腫,各界譁然!
立委王育敏表示,由於醫護人員遭暴力相向的事件層出不窮,不僅對醫護人員的安全構成威脅與傷害,甚至可能造成醫護人員無法順利執行醫療業務,嚴重影響病人的就醫權益。
王育敏指出,《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雖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者,地方衛生局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5萬元的罰鍰,但僅止於行政罰。王育敏強調,根據現行法令,在醫院內對醫事人員施暴,目前並非公訴罪,實難收遏阻之效。
為了有效嚇阻醫院暴力,加強維護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立委王育敏特別參照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的立法模式,在去年(101)531日提出《醫療法》第106條修正草案,增訂妨礙醫療業務罪及加重結果犯的規定。王育敏提出的這項修正案,已經在去年918日完成一讀,送交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
    根據王育敏的修法提案,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若對其施以強暴脅迫者,除了行政罰之外,另增列刑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醫療人員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醫療人員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王育敏強調,她提案修法所新增的刑責,均屬公訴罪。
    王育敏認為,修法強化醫療人員執行職務安全的保障,不能再拖延,應盡快將《醫療法》第106條修正案排入立法院議程,並早日三讀通過,讓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免受暴力對待。
立委王育敏版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修正條文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對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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