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回應立委江啟臣,歹徒利用支付命令詐騙相關措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120
發稿單位:行政庭長室
連 絡 人:行政庭長 劉長宜
連絡電話:04-22232311      編號:103-1


媒體報導關於支付命令成為歹徒詐騙新工具(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734號)新聞稿

一、    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之立法精神,在於就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權利義務關係,不經通常訴訟程序而以簡捷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以節省當事人與法院勞費。是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核發支付命令,無論從學理、制度設計及目前實務見解,均認為債權人就債權存在事實之主張,無庸舉證,亦即法院不待當事人提出證據即應依其聲請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於收受支付命令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使該支付命令在異議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故本院受理102年度司促字第29734號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雖未提出債務人有向其借款之證據,但依上開說明,承辦之司法事務官依債權人聲請意旨,據以裁定核發支付命令,並無違失之處。
二、     本件債務人因未於收受上開支付命令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依法向本院提出異議,致該支付命令確定,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目前債權人已持該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17910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中,且扣得債務人之部分財產;另債務人則主張債權人係詐騙集團之成員,除對其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外,並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本院民事庭以102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中。而債務人復向本院執行處提出書狀,聲請暫時停止執行,本院執行處受理上開事件之司法事務官,經審酌債務人之主張及相關事證後,認債務人之主張並非無因,有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情事,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延展該事件之執行期日,就扣得之財產暫不核發換價命令,俟調查相關事實較為明確後再據以處理,以期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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