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不違憲

(本報訊)司法院今日發布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降低退休金給付並不違憲。

聲請人張山水、林長義為退休公務員,吳明君等101人、林佩韻、黃秀
美為退休教育人員,均支領月退休金,並以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向臺灣銀行
辦理優惠存款在案,嗣經銓敘部及相關縣市政府依系爭規定重予核定,降
低得辦理優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自已簽訂之2年期定存契約期滿後開始
適用,致可預期之利息收入減少。聲請人均不服,分別循序爭訟敗訴後,
主張系爭規定違憲,聲請解釋(共5聲請案)。

大法官認為不違憲理由:

(一)法規變動而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
應考量人民對舊法之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並權衡公益必要性。(二)系爭
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支領月退(或擬領)人員間續存之法律關係,
減損其利息或可預期之利益,且對已簽約未到期之優存部分並未一體適
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三)原有之優存措施實施已久,公教人
員客觀上可預期將繼續施行,且已成生活規劃重要考量,其信賴利益值得
保護。(四)惟迄至95年,公教人員待遇及退休所得已大幅提昇,整體社經
環境與制度設計之初已有極大差異,為解決退撫新制所生問題、避免財政
嚴重負擔而排擠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兼顧財政永續運用,修訂系爭規定確
有公益考量。且優存制度性質屬政策性補貼,所訂所得替代率已納入承受
能力差異。衡酌欲達成之公益與退休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系爭規定
所採措施未逾必要合理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大法官並指示相關機關檢討優存制度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亦
應避免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且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的退
休公教人員,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以減緩其所受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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