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銀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違反法令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處應予糾正,並暫停部分業務

(本報訊)金管會今天發佈新聞說,永豐銀行違法營業遭到糾正,並罰停止若兩業務:
一、 處分時間:4月28日
二、 受處分之對象: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永豐商業銀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於承作高風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未充分揭露商品內容重要事項及風險承擔事宜,且未落實執行「認識客戶」(KYC),包括未妥適評估客戶風險承擔能力與商品之適合度、核給客戶之交易額度未考量客戶實際交易需求與風險承擔能力,並有不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核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規定不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該行新承作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交易(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一年。屆期未改善,應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六、 其他說明事項:鑒於本案多未落實內部規範及KYC,併請該行就下列事項檢討具報:
(一)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二)檢討TMU業務獎酬制度(包括已發放獎金之妥適性),避免業務人員獎酬制度與客戶利益產生衝突。
(三)要求該行總經理承諾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將確實遵守法令,並落實KYC、客戶風險承受度及商品適合度等事宜。
(四)擬具與客戶協商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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